1、金融机构是否缴纳委托贷款业务合同印花税摘要: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自营类贷款业务中,贷款合同都应缴纳印花税。但是委托贷款由于其贷款性质的特殊性,在委托贷款三方协议中,既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又存在借贷关系,而国家税务总局对此类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并无明确规定,各家金融机构执行不一。对委托贷款合同中银行是否应缴纳印花税进行探讨,分析需要注意的相关问题,有助于厘清其中的关系,更好地发展委托贷款业务。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树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的征税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
2、定缴纳印花税。具体有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领受人。印花税的征税对象采取的是正列举的方式,只对列举出来的凭证征税,未列举的一律不征税。而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印花税属于行为税,只要发生了印花税税目中列举的行为就应该缴纳印花税,但国家税务总局对委托贷款合同(三方协议)是否缴纳印花税,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导致金融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各有不同,下面从各方面对委托贷款合同中银行是否缴纳印花税进
3、行分析。一、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委托贷款业务合同相关规定(一)借款合同都应缴纳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某年某月某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发布,根据20某年某月某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2条第1款规定: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缴纳印花税。从上述规定来看,借款合同都应缴纳印花税。(二)代理类合同不用缴纳印花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14条规定: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
4、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三)委托金融单位贷款的,金融单位和借款单位都需要缴纳印花税国税发1991155号第6条规定:财政等部门的拨款改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凡直接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暂不贴花;凡委托金融单位贷款,金融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规定贴花。但此款专门对于财政等部门的委托贷款,不具有可扩展性。二、地方法规对委托贷款业务征收印花税的相关规定目前,仅部分地方对金融机构委托贷款是否缴纳印花税进行了明文规定。如关于本市金融系统办理的委托贷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沪税地1991121号)中明确:经请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司同意,现对本市金融系统办理的委托贷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作
5、如下规定:一是行使用的委托贷款合同(协议),均属金融机构与借款单位签订的借款凭证。根据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第6条的规定,应当由银行和借款单位就各自所持的一份凭证贴花,其他签约人不贴花。二是银行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书,则应作为仅明确委托、代理关系的凭证,按照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155号文第14条的规定,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三是本通知第1条、第2条从19某年某月某日起执行,原市税务局沪税地198966号文第4条规定停止执行。原市税务局沪税地198966号文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第4条规定:主管部门委托银行办理的借款业务,银行只收取手续费,并
6、不承担借贷责任的委托贷款,可暂不贴花。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上海市地税对委托贷款合同由不征收印花税改为征收,而且明确规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需要缴纳,委托人不需要缴纳。但是此类文件只适用于当地,可以作为参考,并不能进行全国推广。三、委托贷款业务缴纳印花税现状(一)委托贷款合同签订形式因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委托贷款业务必须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三方,并有三方协议。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协议)主要有三种形式:1.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书,然后受托人、借款人再根据协议书内容签订两方委托贷款合同。2.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书,然后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再根据协议书内容签订三方委托贷款合同。3.
7、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直接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对于第一种情况,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协议书属于委托代理合同,不用缴纳印花税,受托人与借款人签订两方委托贷款合同,符合国税发1991155号第6条规定,应缴纳印花税。对于第二种情况,同上所述,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签订代理协议不用缴纳印花税,下面重点对三方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进行分析。(二)三方委托贷款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分析委托人、银行与借款人三方签订协议,由于该协议规定了委托的内容同时又规定了借款的内容,那么合同既明确了委托、代理关系,又约定了借款金额、利率、期限等贷款信息。根据合同实质所载事项,明确委托、代理关系合同双方不用缴纳印花税,约定贷款金额、
8、利率等信息的合同双方应缴纳印花税。但委托贷款实质是民间借贷,银行只是作为受托人,收取业务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借款合同的范围为: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或个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所以委托贷款三方合同中,银行作为受托人,在协议签订形式上满足印花税缴纳范围,而实质上银行不在印花税缴纳范围,只是起代理作用。但是从沪税地1991121号文规定上看,税务部门在征收印花税过程中,更注重委托贷款合同签订形式缴纳范围。按照此文规定,三方委托贷款合同中,银行和借款人均应按照贷款金额全额缴纳印花税,委托方不用贴花
9、。(三)现状分析目前,各家金融机构对三方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大部分未缴纳印花税。比较特殊的是,对于个人公积金委托贷款,有些金融机构的做法是由担保方缴纳印花税,然而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由此可见,参与签订合同的担保人、鉴定人、见证人不是印花税纳税义务人,无需就所参与签订的合同贴花。此种做法显然是不合适的。存在上述现象的原因在于,当地税务部门未进行明文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也未明确,存在盲点。四、风险分析及建议从上述来看,三方委托贷款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法律法规未明文规定需要缴纳印花税,而个别地方税务部门对此规定也不明晰,如果不缴纳,不能确定是否会形成纳税风险。因此,建议金融机构携带三方委托贷款合同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取得明确的答复,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依法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