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省对直接利用外资工程申请报告的核准或者初审转报办事指南 XX省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工程资金申请报告的初审转报 办理机构:XX省开展和改革委员会(高技术产业处) 办理地址:人民大道200号915室 联系 :23111111 办理期限:按有关规定 申报要求: 1、市有关部门、各区县开展改革委和有关园区管委会为工程组织申报部门。其中:市有关部门负责市属企业工程申报工作,各区县开展改革委和有关园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企业工程申报工作。 2、申报工程需符合国家开展改革委公布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开展工程管理暂行方法(国家开展改革委令第43号)和国家开展和改革委颁发的专项支持领域及申报要求,产业化工程应
2、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申报单位(包括技术依托单位)应具有较强的开展潜力和相应的技术开发、经营管理和资金筹措能力。 3、工程组织申报部门应按照专项申报要求,严格审查工程的产业化根底和申报单位的建设条件。对符合专项支持领域、具备建设开工条件(即完成与工程名称、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等相一致的备案(核准、审批)、规划、土地、环评、资金筹集等工作)、并在有效实施期限内、资料齐全的申报工程出具转报文件并填报工程汇总表,同工程申报材料一并转报XX省开展和改革委员会。 4、工程申报单位应按照专项申报要求,编制工程资金申请报告和工程简介,填报工程及承担单位根本情况表,并提供与工程名称、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等相一致的备案(核准、审批)、规划、土地、环评、资金筹集等相应证明文件(涉及行业准入制度管理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许可文件)报工程组织申报部门初审。 5、工程申报材料要求: (1)书面材料(1式4份,并装订成册): 工程转报文件(红头文); 工程汇总表(见附件1); 工程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和装订要求见附件2); (2)数据光盘(1式2份) 工程申报材料电子版本(内含工程的资金申请报告、根本情况表、工程简介)。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