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省对直接利用外资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者初审转报办事指南 XX省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初审转报 办理机构:XX省开展和改革委员会(高技术产业处) 办理地址:人民大道200号915室 联系 :23111111 办理期限:按有关规定 申报要求: 1、市有关部门、各区县开展改革委和有关园区管委会为项目组织申报部门。其中:市有关部门负责市属企业项目申报工作,各区县开展改革委和有关园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企业项目申报工作。 2、申报项目需符合国家开展改革委公布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开展项目管理暂行方法(国家开展改革委令第43号)和国家开展和改革委颁发的专项支持领域及申报要求,产业化项目应
2、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申报单位(包括技术依托单位)应具有较强的开展潜力和相应的技术开发、经营管理和资金筹措能力。 3、项目组织申报部门应按照专项申报要求,严格审查项目的产业化根底和申报单位的建设条件。对符合专项支持领域、具备建设开工条件(即完成与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等相一致的备案(核准、审批)、规划、土地、环评、资金筹集等工作)、并在有效实施期限内、资料齐全的申报项目出具转报文件并填报项目汇总表,同项目申报材料一并转报XX省开展和改革委员会。 4、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专项申报要求,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简介,填报项目及承担单位根本情况表,并提供与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等相一致的备案(核准、审批)、规划、土地、环评、资金筹集等相应证明文件(涉及行业准入制度管理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许可文件)报项目组织申报部门初审。 5、项目申报材料要求: (1)书面材料(1式4份,并装订成册): 项目转报文件(红头文); 项目汇总表(见附件1);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和装订要求见附件2); (2)数据光盘(1式2份) 项目申报材料电子版本(内含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根本情况表、项目简介)。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