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发布电子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建标1993)669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土地(国土)管理厅)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儿点意见的通知(1987)国土建)字第144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1989)国土建)字第169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一九八八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制订计划等的通知(计标1988)281号)的要求,由原机械电子工业部负责编制的电子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电子工业部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