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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乡政府涉农收费自查报告.docx

上传人:g****t 文档编号:592730 上传时间:2023-04-11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7.4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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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乡政府涉农收费自查报告 为进一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切实防止农民负担反弹,根据县政府县涉农乱收费等农民负担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我乡全面开展涉农收费政策落实情况自查自纠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自查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根本情况 1、农民建房收费根本标准。2023年以来,我乡对农民利用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除按规定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和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工本费外,根本上不再收取其他任何行政事业性费用。乡国土资源所于202223年取消了2元/的权属调查核实测量绘图费。在办理建房手续时,不存在强制或变相强制建房农民接受咨询、设计、评估、代办等效劳并收取费用的行为,不存在变换形式、变换名

2、目或以“税等名义向建房农民收取费用的做法,也不存在其他乱收费乱罚款现象。 2、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根本标准。我乡农村中小学校已全面实行学校收费公示制度,除空白作业本费外,已不再收取其他费用。保险、补课、校服、教辅资料等效劳性收费在学生及其家长自愿的前提下,全部由相应的效劳机构直接办理和收取费用,不存在强制学生购置保险、强制收取补课费、校服费以及强制订阅杂志、学习资料等行为。 3、对生猪养殖户、林木生产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收费根本标准。我乡有关部门在办理生猪养殖户、林木生产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等事项时,根本上没有收取费用,不存在违反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乱收税或搭车和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3、的现象,也不存在摊派报刊杂志等做法。 4、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执行根本标准。我乡一事一议操作程序标准,不存在超范围议事、超标准筹资和平调或挪用筹劳资金等现象。 5、修建通村通乡公路未向农民或村集体摊派集资款。我乡在修建通村通乡公路时,一贯坚持村民自愿捐款的原那么,不存在强制摊派农民出资出劳的行为,也不存在向村集体摊派或变相摊派集资款的做法。 6、2023年民生领域三个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根本到位。2023年,我乡失地农民根本保障、农民建房收费、城乡低保资金发放等涉及民生领域三个突出问题的专项治理工作进展顺利,成效明显。目前,失地农民根本保障正处在调查核实阶段。 7、未发现其他乱收

4、税、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我乡通过自查,未发现水保、水利、交通、计生、供电等部门存在乱收税、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 二、经验做法 1、召开专门会议部署自查工作。我乡黄军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乡长办公会议,专门研究部署涉农收费政策落实情况自查自纠工作。 2、成立自查自纠工作领导小组。为确保自查自纠工作扎实有效推进,我乡成立了由乡纪委书记陈航任组长,乡经管站站长樊小灵任副组长,成立“埠头乡涉农收费政策落实情况自查自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乡经管站,具体负责自查自纠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总结和提高。 3、下发自查自纠工作指导文件。为指导各村

5、涉农收费部门顺利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我乡下发了关于对涉农收费政策落实情况开展全面检查的通知,有效地促进了各村涉农收费部门自查自纠工作的开展。 4、监督检查与暗访调查相结合。为确保自查工作不走过场,乡涉农收费政策落实情况自查自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专业人员6人,组成明查组和暗访组,下到村里检查自查自纠工作进展情况,抽查14个村委会,访问农户133户。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从这次涉农收费政策落实情况自查自纠工作的组织开展来看,有的乡村涉农收费部门同志和工作人员并没有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存在侥幸心理,抱着应付思想,甚至连自查报告都没有上报。 2、局部村向建房农户收取未批先建违约金

6、等费用。经自查和抽查发现,我乡农民建房收费仍然存在少数不标准的地方,比方局部村委会向建房农户收取未批先建违约金1.6万元(县、乡纪检监察部门已作出处理)。 四、下一步工作重点 1、进一步强化减负工作重要性的宣传。减轻农民负担是党在农村的一项根本政策,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各项减负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有关部门深刻认识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澄清和消除各种模糊认识,牢固树立常抓不懈的思想,强化日常监管,狠抓政策落实,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各项工作。 2、进一步标准对农民建房收费的行为。农民依法利用本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除按规定标准收取土地证书和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否那么视为乱收费行为。农民违反法律、政策规定建房,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进行处分,并开具财政正式罚没收据,否那么视为乱罚款行为。同时加大对农民建房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一经发现有乱收费、乱罚款行为的,严肃追究村、部门主要领导、直接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经济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4页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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