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便民中心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我县便民效劳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畅通便民效劳工作信息渠道,认真履行下情上传和上情下达职能,促进我县便民效劳工作标准化、制度化建设,更好地为我县经济社会稳定进展效劳,现依据市行政机关设立办事大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市行政机关办事大厅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县乡镇街道便民效劳中心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如下。 一、报告主体 各乡镇、各街道便民效劳中心(以下简称便民效劳中心)为有关事项的报告主体,便民效劳中心主任为有关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二、报告内容 (一)便民效劳中心主管领导及主要负责人职务变动; (二)便民效劳中心的办公地址迁移; (三)便民效劳中心的办
2、公室 、投诉举报 及电子邮箱更换等; (四)县各乡镇、各街道便民效劳中心工作状况季度报表(见附件)规定的内容; (五)便民效劳中心内部在管理、效劳方面的创新举措; (六)便民效劳中心获得的乡级以上各种荣誉称号及先进事迹和先进人物; (七)便民效劳中心被各级新闻媒体报道状况; (八)其他认为应当报告的事项。 三、报告时间、形式及要求 (一)报告事项有相关要求的按相关要求进行报告。 (二)报告事项未有相关要求的应在事项发生后24小时内向县行政审批效劳中心以书面形式报告。 (三)便民效劳中心要明确责任,逐级落实,严格执行本报告制度。假设觉察不报、瞒报、谎报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县行政审批效劳中心业务科接到报告后,要准时赐予答复、上报、协调或转办等,认真解决报告反映的问题,并做好报告材料的整理及归档工作。 (五)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