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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健全地方税收体系的调研报告.docx

上传人:g****t 文档编号:605432 上传时间:2023-04-12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0.2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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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关于健全地方税收体系的调研报告 中央税收体系和地方税收体系是国家税收体系的两个子系统。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不管缺少中央税收体系还是缺少地方税收体系,国家税收体系都是不完整的系统。分税制的核心是在合理界定中央和地方事权的根底上,将政府收入划分为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并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征收管理。按照分税制最根本的要求,中央和地方都应当有根本稳定的收入来源,也就 是要有自己固定的税收。这种固定税收应当由假设干税种构成,其中包括各自的主体税种和辅助税种。笔者就地方税收体系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仅供参考。 一、现行地方税收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没有统一 思想是行为的先导,没有统一的认识,不

2、可能有步调一致的行动。实事求是地讲,尽管中央已作出建立地方税收体系、合理划分税权的正确决策,但在要不要分别设立中央税体系和地方税体系问题上,在正确处理税收“集权与“分权的关系问题上,还应统一认识。正因为人们目前的认识尚未真正统一,以致建设地方税体系、合理分配税权未见实质动作。 (二)税收体制不完善也不够稳定 实行分税制的目的,在于通过重新划分中央和地方的分配关系,保证两级政府所需财力,调动两级政府生财、聚财、理财的积极性。现在看来,增强中央政府可调控财力的目的根本实现,中央税体系得到加强,中央税收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不断提高。相对而言,地方税体系开展滞后,尤其是税制不稳定、管理不顺畅的矛盾

3、突出。近期,为保证中央收入,更好地调节宏观经济、国家对地方税体系中开展较好、便于征管、税源较广的税种的税目或税率陆续作了调整。几乎每项新出台的增税措施,都有利于中央收入规模的扩大;而减税的大多是地方税收,令人不得不对地方税体系有无存在的必要产生疑虑。必须看到,税制稳定是税收稳定、经济稳定、社会稳定的根底和前提,稳定地方税制至关重要。 (三)税收法律层次不高 目前我国尚无统领整个税收体系的税法大纲,因而没有法律对我国税收的性质、作用、立法原那么、管理体制、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及主客体间的权利与义务、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立法权和管理权、各级税务机关职责、政府与税务机关权限划分、地方税税种开征及调节范

4、围等重大问题,进行科学、合理、具体、严密的规定,整个税收体系建设缺乏法律依据和行为标准。 (四)税收体制内外有别 现行地方税制仍内外有别,如地方基金、城市维护建设税仅对内资企业征收,这不仅不利于公平税负和内外资企业间平等竞争,也不利于我国税制与国际税制接轨。 (五)主体税种比较单一 现行地方税收体系中,调节面广、调节力度强、征管简化、收入规模较大、起主导作用的税种仅有营业税了,过去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也由过去的地方税收变为共享税,而且中央占60%,地方仅占40%,地方税收体系建设缺乏灵魂和长远目标。 (六)税收调节功能不到位 目前,我国遗产税、赠与税、社会保障税、环境保护税等税种尚未开征,

5、税收聚财功能、调节功能的发挥受到很大限制;其他地方税,如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已不适应新形势要求,需要进一步改革完善。 (七)财权税权不统一 现行分税制虽将局部税种和其中的局部收入划归地方,但却未明确其为地方税;其收入安排使用权属地方,但税收立法权、政策管理权、征收管理权却属中央。财权、税权体制不统一,不可防止地抑制地方加强税收管理的积极性,影响地方国民经济方案的安排执行,从而出现中央定政策、地方出资金、影响地方财政平衡等问题。 二、健全地方税收体系的几点建议 (一)国家应制定和公布税收根本法 国家应加快研究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税收根本法。该法不仅要对国家税收体系及其中央税收体系和地方税收体系

6、两个子系统的主体税种等作出规定,而且要对税收的立法权、管理权、收入规模、税种量限、管理体制、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税收强制执行手段等重大问题进行标准,还要对税务机构的设置、管理体制等作出规定,加快税收法制建设的步伐。 (二)要科学选择地方税主体税种 建设地方税收主体税种,有两个方法可供选择: 方法之。由于增值税收入规模大、税源充分、收入稳定,可改变增值税的共享税地位、将增值税、消费税作为中央税的主体税种,以确保中央收入稳定增长;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全部作为地方税体系的主体税种。为实现地方税体系的“内生增长机制提供制度保障。 方法之二。借签兴旺国家做法,增大所得税等直接税收入并相应减

7、少增值税等间接税收入,可考虑将所得税、社会保障税等直接税作为中央税主体税种,增值税、营业税等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 不管采取哪个方法,一旦确定,必须保持根本稳定,以防止政策频繁变动造成大的损失、增加改革成 本。 (三)合理确定地方税种量限 一般来讲,一个国家设置税种多少取决于国家经济开展水平和税收管理水平。目前,我国经济尚不很兴旺且具明显的层次性,税收管理水平也不高,广阔公民税收观念亟待提高,依法治税环境优化还需要过程。税系建设应当简化,国家统一设置的税种以20种左右为宜,地方税税种可设15种左右,尽量少设共享税 。当前,深化税收改革和优化国家税系,应当开征一批、废除一批、改革批税种。在动议新开

8、征的税种中。教育税、环境保护税、燃油税等,因与地方经济开展关系密切,且有的在收费时其收入根本归地方,理应作为地方税。对社会保障税和遗产税、赠与税,我们认为,前者不仅收入规模大,开展潜能大,而且还具有调节地区收入的作用;后者虽然收入规模不大,但政策、政治、社会成效十清楚显,故都不宜作为地方税,而应作为中央税。为支持西部大开发,可开征西部开发税,实行地区差异税率,东高、中次、西低,全部收入由中央支配,专项用于西部生态环境保护和根底建设。为兼顾中央与地方利益,确保中央和地方财权与事权的相对统一,中央税收与地方税收的比重以55:45左右为宜,并将中央税收的2023作为转移支付资金。这种量的关系一旦确定

9、,原那么上不应变动。以标准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分配行为。 (四)建立地方税务评估机构 依据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税务机关一般设有专门的税务评估机构,主要对计税价格等进行评估,目的在于强化征管、保护税基、防止税收流失。借鉴国际经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开展,我国也应建立税务评估机构,对计税价格特别是房地产计税价格进行评估,对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鉴定。 (五)改革优化地方税种 1.营业税。一是将行政事业效劳收费等纳入征税范围,从制度上扩大税基。二是对混合销售行为确定具体标准,从政策上划清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的界限,力求防止混税、混级行为发生。三是将金融业营业税税率降为5,以减轻税负,促进金融业的开

10、展。四是同一收入税不重征,对房屋出租的租金收入,征收营业税而不再征收房产税。 2.个人所得税。一是改变现行共享税为地方独享税,提高地方积极性。二是全面加强个人收入自行申报纳税制度,严格源泉扣缴。三是税前扣除标准科学化,国家不统一规定具体扣除标准,而是根据经济开展、职工收入、物价指数等经济指标规定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在规定幅度内具体确定。四是中国公民和外籍人员的扣除标准逐步统一,表达个人所得税制的公平性与内外籍人员平等的法律地位。五是生计费用的扣除,可从目前以个人为单位逐步向以家庭和个人为单位并存转化,充分考虑家庭因素,照顾家庭利益。 3.资源税。一是扩大资源税课税范围

11、,将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等纳入课征范围,以支持“环保工程和生态环境建设。二是适当提高原油、天然气、金矿、有色金属矿等资源税税负,限制过度开采不可再生资源。三是将资源收费转化为资源征税,以标准征收管理,降低征收本钱,推进税费改革。 4.城市维护建设税。一是扩大征收范围,凡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不分国内外企业或个人,都是纳税人。二是城市维护建设税可改名为城乡建设税或建设税,以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使之成为独立税种。三是全国不再按行政区划设计分档税率,可考虑中央规定幅度税率,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开展状况和城乡建设开展情况确定。幅度税率可设计为12。 5.房产税。

12、一是计税依据改按房产评估值征收,房产评估3年或5年开展一次。二是税率可设计为12的幅度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幅度内确定本行政区具体适用税率。三是对租金收入不再征收房产税。四是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课税范围。 6.城镇土地使用税。一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工XX县区以外的非农业用地,除农民农业用地外,其他占地均应依法征税,有效遏制滥占土地行为。二是提高税额,国家规定根本幅度标准,具体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开展等因素确定。 7.环境保护税。应将现有各种有关环境收费改为征收环境保护税,对污染行为或污染物征收。主要包括对排放废气、废水、废物和噪音等4种行为征收,纳税人为污染的制造者;为表达4种污染对生态环境的不同危害,可设计不同的税率,实行从量计征。 8.教育税。将现有的教育费附加、职工个人教育费和农村教育费改为教育税,以纳税人的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以1左右为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9.取消一些税种,包括土地增值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屠宰税和筵席税。 第8页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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