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办理开工报告的程序 1、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水利水电工程开工报告审批表; 2、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水利水电工程开工报告审批表,并附有关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批准申请; 3、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水利水电工程开工报告审批表和所附相应证明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审批表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水利水电工程开工报告批准书(简称标准书);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的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
2、重新办理开工报告,其他内容发生变更的应持批准书到发证机关申请变更。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开工报告需提交的相应证明文件 1、前期工作各阶段文件已按规定建立; 2、工程工程已列国家或地方的水利建设投资方案,建设资金已落实,投资构成根本合理; 3、工程报建已批准,监理、施工单位已通过招标确定,工程承包合同已签定,并已得到主管部门批准; 4、施工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5、征地、移民等外部条件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平安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已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手续;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