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DL/T586-2008电力设备监造技术导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力设备在制造过程中的质量监造要求,对电力设备监造内容和见证方式提出了指导性意见。本标准仅适用于依据合同对电力设备的制造过程进行监造(含外协件和外购产品),包括火电、水电、风电、输变电、热电联产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不代替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和设备到工地后的质量验收。核电常规岛和BOP设备可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
2、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19001一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8号令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1101国人部发200340号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一10一29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用户User签订设备供货合同的买方项目法人。3.2委托人Client用户或代表用户行使设备供货合同买方职能的合法代理人,签订设备监造服务合同的甲方。3.3制造单位Manufacture签订设备供货合同的卖方法人单位,包括其分包商和分供方。3.4监造Manufacturing Supervision设备监理单位受委托人委托,根据供货合同,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对设备制造过程的质量实施监督。3.5停工待检Hold Point H点指重要工序节点、隐蔽工程、关键的试验验收点或不可重复试验验收点。注:停工待检项目必须有用户和(或)监造代表参加,现场检验签证后方能转入下道工序。3.6现场见证Vitness Point W点在现场对产品制造过程中的某些过程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