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B/T13030-2009前言本标准代替GB/T13U30一1991船舶电力推进系统技术条件。本标准与GB/T13030一1991相比,主要技术内容有如下变化:一在按原动机分类中增加了燃气轮机:在额定电压中增加了直流1000V、交流3300V,6600V、11000V、15000V等电压等级,取消了直流600V这一电压等级;在设备的工作条件中,补充了关于振动和冲击、电压和频率波动、谐波成分等方面的要求:增加了供电的一般要求:在对原动机的一般要求中,增加了采用高增压四冲程柴油机作为原动机时,允许分级突加负载的规定;对原动机的超速保护、过载能力进一步明确要求:对电机允许温升依据GB/T7060进
2、行了修订:增加了半导体变流器的技术要求应符合GB/T14548的规定;增加了电机的一般要求;将原标准中控制台的设置、控制装置的操作、控制装置的联锁等内容归入了新增的控制系统条目,并在控制系统中新增了一般要求、电站控制、推进控制等方面的要求:对电缆和接线的技术要求引用标准增加了GB/T17755:在主回路和控制回路中补充了在半导体变流器或在调节和控制系统中出现故障后,仍能保持有限的推进能力的要求:在系统保护中对吸收再生能量、励磁电路的保护要求进行了补充:增加了对交流高压电气装置的特殊要求:增加了对吊舱式推进系统的特殊要求:对系泊和航行试验项目进行了重新修订,并新增加了测量船舶推进电网和日用电网的
3、谐波情况的要求。本标准由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船用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柴油机分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四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硕丰、赵跃平、杨平西、顾洪俭、杨益。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T13030-1991。GB/T13030-20094.2转矩和临界转速4.2.1推进电动机应具有足够的正常转矩,以能在船舶最大营运航速航行情况下,在合理的时间内使船舶停止或后退。4.2.2交流推进系统应有足够的转矩余量,以便能在恶劣天气下航行或多螺旋桨船舶转向情况下,电机不致失步。4.2.3在正常工作转速下,原动机、发电机、轴系和螺旋
4、桨不应观察到有害的扭转振动。4.3润滑在整个转速范围内,包括最低速以及两个旋转方向,推进电动机、齿轮和轴系的轴承,均应保持有效的润滑。在可预计的油温下,不论是由电动机或是螺旋桨所引起的缓慢转速情况下,不应导致上述轴和轴承损坏。4.4供电的一般要求4.4.1推进系统的电源可以由专供推进用的发电机组供电,也可以由能向推进和日常负载供电的公共电站供电。4.4.2公共电站应满足下列要求:a)电站的控制系统应保证在推进和日用负载之间安全地分配电力,如必要,可以卸掉非重要负载和(或)降低推进功率;b)在一台发电机组不工作时,剩余的机组应能向所有的重要设备和船舶的常用设备供电,同时应维持有效的推进;c)如正
5、常情况由两台或两台以上发电机组并联供电,当一台发电机组突然断电时,运行中的剩余机组应足以保证重要设备的不间断运行和有效的推进。4.5对原动机的一般要求4.5.1原动机与发电机应安装在同一公共底座上,两者轴线的同轴度应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以保证机组在台架试验时的振动烈度。注:如果原动机功率较大,公共底座的设计、安装有困难,而对在船体上直接安装,工艺上有保证时,允许直接装船。4.5.2原动机调速系统在发电机需要并联运行的情况下,应能在整个运行转速范围内保持稳定运行,且满足如下要求:a)原动机的稳态调速率应不大于5%;b)原动机在突卸100%额定功率和空载下突加50%额定负载,其瞬态调速率绝对值应不
6、超过10%,稳定时间不大于5s,对采用高增压四冲程柴油机作为原动机时可按照GB/T13032的规定,允许多于二次的加载方式进行突加加载:c)在空载到110%额定负载范围内任何稳定负载下的转速波动率应不超过相应负载平均转速的土0.5%;d)调速系统的不灵敏度应不大于0.5%额定转速;e)并联运行机组的调速器应具有改变的可调机构,以能使其稳态调速率调到基本一致,调速特性的非线形度应不超过稳态调速率的20%。4.5.3调速器应设机旁手控和遥控转速的调节机构和调速手柄,转速调节的速度应具有足够的平稳性和一定的快速性。转速调节范围为最低稳定转速至105%额定转速。4.5.4原动机应设有超速保护装置,其整定值应大于产生再生功率时可能产生的最高转速,但最大整定值不超过115%额定转速。4.5.5原动机应具有110%额定功率运转的能力。发电机组应具有额定功率因数下12h内承受110%额定功率连续运行1h的过载能力。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