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查表和回函表分析方法 自查表和回函表分析方法 一、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 (一)主表逻辑关系 1、“出口企业名称与“收款银行、“收款账户比对,如不属于同一出口企业,应要求出口企业提供具体情况说明,并结合有关中间人的情况,加强后续分析。 2、“出口企业办公地址与“出口口岸和附表1“货物国内运输情况栏的“运达地址应相符,或与附表2“成品运输和接收情况栏的“运达地址相符,否那么,应查看货物接收人是否中间人,并加强后续分析。 3、“出口日期如与“收汇日期相近,且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也相近,应结合供货企业收款情况分析,假设出口货物已收汇核销而出口企业支付的货款及税款合计数仍大大低于增值税专用发票
2、所列“计税金额及税额,且国内采购商品的货物流也存在明显疑点的,那么应结合有关中间人的情况,应分析是否存在真代理假自营或虚假业务。 4、“出口口岸假设为深圳等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下发的特别关注口岸,应加强后续分析,并结合出口货物是否发生转关、转关口岸等情况分析是否存在虚假出口业务。 5、“出口国别假设为香港、东南亚国家等总局特别关注国家和地区,应加强后续分析。 6、“出口国别、“外商名称、“付款人(或单位)和“付款银行全称进行比对,如果不是同一国家或地区,应核查是否存在国外中间人,可通过核查企业向外汇管理局申报的涉外收入申报单等方式,核查货款来自哪个国家或地区,是否来自香港等关注地区,货
3、款支付采用何种支付方式和工具,付款人是谁,其常驻国家(地区)在哪里,具体的银行账号或银行卡号等信息,假设结汇水单显示多个付款人支付同一笔货款的,应核实是否从香港等金融监管宽松的地区或国家 付款,是否存在“地下钱庄付款,并结合“出口业务属中间人介绍栏中的“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所示的国家和地区,分析是否存在中间人操纵的虚假出口业务。 7、出口商品为国内采购的,主表“出口商品名称、“出口数量/单位与附表1“购销合同商品名称品牌规格、“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栏的“商品名称、“采购商品在国内运输情况栏的“运输商品名称、“运输商品数量、“运输商品重量、“运输商品体积应相符,如果明显不符,如服装与家具,完全不属
4、于同一大类商品,那么应核查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的情况;假设属于类似商品,且不同材质、型号或规格的商品所对应的出口退税率有较大差异,如实木地板与竹木地板的出口退税率有较大差异,应核查是否存在专用发票填开高退税率商品,而实际销售低退税率商品的情况;假设属于类似商品,且不同型号、规格、品牌或新旧程度的商品价值和出口退税率存在巨大差异的,如原装正品cpu与淘汰废旧cpu之间的价格存在巨大差异,那么应核实是否存在“以次充好的情况。 8、出口商品为委托加工的,主表“出口商品名称、“出口数量/单位与附表2“委托加工合同加工产品名称、“加工费进项发票内容栏的“商品名称、“数量/单位、“成品运输和接收情况栏的“成品
5、名称、“成品数量、“成品重量、“成品体积应相符,如果明显不符,应按上述方法分析核实。 9、“出口商品名称、“出口数量/单位、“运输方式与出口货物起运地、“出口口岸、附表中的外购或委托加工商品“发货地址比对,分析运输方式是否明显有悖常理,如不易保存的商品采用江海运输,或较重较大的商品采用空运方式运输,分析运输路线是否明显有悖常理,在货物的起运地即可报关出口的,却将较大较重或不易保存的商品远途运输到出口口岸,应分析是否存在虚假报关的可能。 2023、“出口币别及金额与“运费币别及金额、“保险币别及金额的比例假设明显有悖于常规情况,结合“运输方式、“出口国别分析,如货值较高的商品没有保险,空运出口到
6、香港等关注地区,那么应加强后续分析。 11、“出口业务属于中间人介绍中的“是否由其委托报关栏选择“是的情况,应查看“出口企业委托报关人是否该企业人员,假设为出口业务中间人,那么应结合“国内采购合同签订情况栏的中间人和附表中的收款人、发货人和货物接收人分析,是否为同一人或具有密切联系,再结合“收汇日期、“出口日期和附表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分析是否存在中间人操纵的虚假出口业务。 12、如果出口企业能够准确填写“3.报关、运输、保险等情况栏,并提供完备的出口运输合同、出口保险合同等相关资料,且运费和保险费与出口额的比例比较符合常规情况,那么可以作为增加其出口业务真实性的佐证。 13、“收汇
7、币别及金额与结汇水单和外汇核销单上所列金额对审,假设有较大差额,应要求出口企业说明具体情况,并进一步分析核实。 14、“结汇方式与结汇水单上注明的结汇方式应相符,否那么应要求出口企业说明具体情况,并进一步分析核实。 15、“结汇方式假设为电汇等需要与外商具有较高信任度的方式,应结合“出口商品名称、“出口币别及金额、出口周期和公司成立时间等因素,分析是否关注商品或新成立的出口企业出口大宗商品或新出口商品品种,采用电汇、票汇、人民币结算等结汇方式,再结合“付款人(单位)、“付款银行全称和有关中间人的情况,分析是否存在虚假出口业务。 16、“5.出口情况栏中的内容,是否与中间人有关,假设不是采用付给
8、中间人佣金形式而是返还退税款的,应注意分析是否存在真代理假自营。 17、“5.出口情况栏中选择。“本企业将空白报关单交由中间人办理、“公司通过中间人介绍认识外商并签订出口合同“公司未接触外商通过中间人传递、签订出口合同、“公司通过中间人介绍出口业务,不需要签订出口合同栏的一项或多项的,应注意分析是否属于“四自三不见业务。 18、“6.国内采购合同签订情况栏中选择。“公司通过中间人介绍认识供货企业并签订采购合同、“公司未接触供货企业通过中间人传递签订采购合同、“公司通过中间人介绍国内购销业务,不需要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商品由中间人自提并未交本企业、“采购商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中间人提供中的一项或
9、多项,且“公司业务经办人是否到过供货企业并看过商品选择“否的,应注意分析是否属于“四自三不见业务。 19、“5.出口情况栏中选择。“本企业将空白报关单交由中间人办理,“6、国内采购合同签订情况栏选择“采购商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中间人提供的应认定为“四自三不见业务。 20、“5.出口情况栏中选择。“公司通过中间人介绍出口业务,不需要签订出口合同且“出口企业委托报关人栏与“中间人姓名一致,同时,“6.国内采购合同签订情况栏中选择“公司通过中间人介绍国内购销业务,不需要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商品由中间人自提并未交本企业的,应认定为“四自三不见业务。 21、“2.出口业务洽谈情况、“5.出口情况和“6.
10、国内采购合同签订情况栏中涉及的中间人属于同一人或有密切关系的,应分析是否存在中间人操纵虚假出口业务的可能。 22、“出口业务属中间人介绍栏的“中间人姓名与附表1“货物国内运输情况栏的“货物接收签字人为同一人或有密切关系的,应结合主表“出口口岸、附表1“货物国内运输情况栏的“国内货物运达地址与“发货地址进行分析,是否存在运输路线有悖常理,运达地址为商品直接销售而购置者一般不索要发票的市场,分析是否存在中途换货的可能。 23、“本企业业务经办人应为企业人员,可通过核查劳动合同、工资领用记录、有关账册凭证及社保基金账号等进行核查。 (二)附表1国内采购商品情况明细表表内逻辑关系 1、“供货企业名称与
11、“收款人(或单位)相匹配,否那么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假设因供货企业要求,出口企业用该批货款支付供货企业对其他企业的欠款,那么应核查出口企业提供的收款方收款收据或汇款证明及相关委托付款书,假设收款人(或单位)与“货物国内运输情况栏的“发货人姓名及 ( )或“货物接收签字人相符,那么应进一步结合有关中间人的工程,分析是否存在虚假采购业务(即供货企业开具给外贸企业的专用发票与外贸企业实际采购的商品不符,下同)。 2、如出口企业采购的商品为供货企业自产产品,那么“供货企业地址与“发货地址应相符,否那么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分析是否存在虚假采购业务。假设供货企业送货上门,出口企业无法填写或
12、提供有关运输情况和单据的,应注意供货企业的后续分析,但应要求出口企业准确填写“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的所有栏目,否那么,如无经税务机关核实确认的合理原因,出口企业无法提供供货企业收款收据的,应分析是否存在虚假采购业务。 3、“供货企业栏中的“购销合同商品名称、品牌、规格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栏中“商品名称以及“货物国内运输情况中的“商品名称应相符,如果明显不符,完全不属于同一大类商品,如服装与家具,完全不属于同一大类商品,那么应核查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的情况;如属于类似商品,且不同材质、型号或规格的商品所对应的出口退税率有较大差异,如实木地板与竹木地板的出口退税率有较大差异,应核查是否存在专用发票填开
13、高退税率商品,而实际销售 低退税率商品的情况;如属于类似商品,且不同型号、规格、品牌或新旧程度的商品价值和价格存在巨大差异的,如原装正品cpu与淘汰废旧cpu之间的价格存在巨大差异,那么应核实是否存在“以次充好的情况,并分析是否存在虚假采购业务。 4、“购销合同商品名称、品牌、规格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栏中的“数量/单位以及“国内货物运输方式、“运输商品数量、“运输商品重量、“运输商品体积比对,是否明显有悖于常理,如不易保鲜的商品采用长途运输,或较重较大的商品采用空运方式运输,应分析是否存在虚假采购业务。 5、购销合同注明的商品数量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栏的“数量/单位和“采购商品国内运输情况
14、栏的“运输商品数量“运输商品重量、“运输商品体积应相符,如运输商品数量明显少于发票开具的商品数量和购销合同注明的商品数量,应核实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的情况,如商品重量、体积等不符,那么应核实是否存在购销业务或结合“商品运输情况的“运达地址分析是否存在中途换货的可能。 6、“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栏的“计税金额、“税额应与“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的“已付货款及税款相符,如供货企业与出口企业之间发生多笔往来款项,采用滚动方式计算且无法完全对应每次购销业务的,应按照“先进先出法即所收款项先计入较早时间的购销业务,按此算法,如该批出口货物已收汇核销,而供货企业实际收到的收货款及税款与应收货款与税款的比例过低,应要
15、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进一步分析是否存在虚假购销业务可能。 7、“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的“未付货款及税款原因,应核查企业会记账簿。 8、“货款及税款支付方式如为现金支付,应为出口企业自提货物并在付齐所有款项的同时交接货物,那么“已付货款及税款应等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栏的“计税金额及税额,且“收款日期应等于“发货时间,否那么,应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核查有关会记账簿和收款收据和商品签收单据。“支付方式如为屡次背书的承兑汇票,应核查背书人是否有中间人有关,是否存在中间人操纵虚假购销业务,如该中间人也是出口企业出口合同的中间人,那么具有较大疑点。 9、“付款及收款人情况栏的“货款及税款收款人开户银行、“银行账号、“银行卡号、“收款人(单位)是否属于供货企业或企业员工,是否企业员工可通过核查劳动合同、工资领用记录、有关账册凭证及社保基金账号等进行核查。否那么应结合与其他表间关系,加强后续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