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种设备现场平安检查整改报告 特种设备现场平安检查程序 一、特种设备现场平安监督检查程序主要包括: 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现场检查作出记录交换检查意见 下达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指令书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整改复查 二、检查人员应当遵守被检查单位的平安管理规章制度,保证自身和被检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平安。 三、被检查单位因故不能提供有关书证材料的,检查人员可以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后补。 被检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人员进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场所查,或者不予配合、拖延、阻碍正常检查,或者拒绝签字、签收相关文书的,可以认定为拒不接受依法实施的平安监察,按照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四、检查人
2、员应当将检查的工程、内容、发现的问题等及时作出记录,填写特种设备平安监督检查原始记录表。检查原始记录表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存放在案卷中。 五、检查人员将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措施等信息汇总后,制作特种设备平安监督检查记录。 检查记录应当由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签字前,检查人员应当就检查情况与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交换意见。 六、有证据说明生产、使用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不符合特种设备平安技术标准的要求,或者在用设备存在以下严重事故隐患之一的,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 使用的特种设备缺少平安附件、平安装置,或者平安附件、平安装置失灵的。 使用应当予以报废的特
3、种设备或者不符合规定参数范围的特种设备的。 使用超期未检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的。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当场能够整改的,可以不予查封、扣押。 七、查封、扣押可能引起被检查单位停产停业的,检查人员应当事先向本质监部门主管局长报告,并取得同意。 在用特种设备因连续性生产工艺等客观原因不能实施现场查封、扣押的,可由被检查单位在检查记录上说明情况,暂不实施查封、扣押,待被检查单位正常停用后予以查封、扣押。其间发生事故的,由被检查单位承担责任。 八、查封、扣押的期限为15天。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
4、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质监部门批准,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天。 九、检查时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检查人员应当下达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指令书,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或者限期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发现有违反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的行为。发现有违反平安技术标准的行为。发现在用设备存在事故隐患。 十、质监部门的检查人员通过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或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报告,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可以不经过现场检查直接下达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指令书。 十一、被检查单位在用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有以下严重违法行为的,经现场报告本质监部门
5、主管局长同意或者经本质监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检查人员可以下达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指令书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特种设备: 明知故犯或者屡次违规、违法的。阻碍监督检查的。 转移、消灭证据或者擅自破坏封存状态的。 伪造有关文件、证件,或者作假证、伪证,或者威胁证人作假证、伪证的。 发生一般及其以上事故(按新事故分级标准执行)的。十 二、第二十六条被检查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实施检查的质监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之内报告上一级质监部门: 依法应当撤销、撤消或者暂停许可证书的违法行为。拒绝接受检查的违法行为 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的严重事故隐患。 被检查单位对严重事故隐患不予整改或者消除的。十 三、被检查单位以下情形之一,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质监部门应当提出工作建议,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或者通知有关部门。 拒绝接受检查的违法行为。 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的严重事故隐患。 被检查单位对严重事故隐患不予整改或者消除的。十 四、检查提出整改要求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之内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十五、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可以记录在案;拒绝签收相关执法文书的,可以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方式进行送达。有条件的,可以采取邀请第三方作证、照相、录音、摄像等方式取证。 十六、检查收集的资料、制作的各类文书等证据,应当及时立卷存档。 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