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修订风险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报告 一、市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修订根本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工作,标准征地补偿行为,按照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修订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23116号)及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修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2388号)的要求,我市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要求通知各县市根据实际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本县市的修订工作。 各县市由国土部门组织发改、城建、农业、林业等部门根据开展水平、人均收入增长等因素对青苗补偿、地上建筑物补偿、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零星林木补偿等进行分析,根据各县市实际制
2、定出相应标准,并按文件要求上报审查。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和标准修订技术方案要求,各县市对此次修订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的根本要求:一是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那么,对本次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更新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和实用性等内容提出和建议,二是如实反映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对听证内容的意见和建议。 补偿标准由国土局、农委、物价局、统计局等部门对各 地区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以及财物补偿标准随时开展相应的调查和调整工作,我市依据全市个县市上报的数字反映出市内地域差距较大,经济开展极不平衡的特点,召集全市参与制定的主要人员一起共同研究制定出
3、安宁河谷和二半山区两类对全市具有指导意义的标准,并请市级各相关部门人员对标准进一步的研究,然后上报省批准备案后下发全市实施。 二、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内容 根据省、市关于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暂行方法和区关于XX县区预防和处臵群体性事件假设干规定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开展观,强化保稳定保开展的理念,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和实施过程中的社会稳定风险,推进社会稳定工作关口前移,确保我市社会政治的持续稳定,为全面建设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现结合我市实际,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修订成果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 (一)合法性评估 1、风险评估内容。 修订标准是否符
4、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符合上级党委和政府制定的有关文件精神;所涉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法律、政策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2、风险评价。合法性风险低。 3、风险分析及预防措施。依据XX省国土资源厅关 于组织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222354号)、XX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修订技术方案的通知(川国土资函2023818号)文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青苗和地上附着补偿标准修订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23116号)文的要求,决定组织有关部门结合各县经济开展水平、人均收入增长等因素对征地统一年产值及青苗补偿、地上建筑物补偿、地
5、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零星林木补偿等进行分析与测算,并按照附件上报表格格式要求填报。此项工作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22239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臵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222373号)中关于建立征地统一年产值及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要求,每2至3年对征地统一年产值及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的规定,同时符合社会经济开展及土地征收工作的实际需要。 (二)合理性评估 1、风险评估内容。修订的补偿标准出台是否符合科学开展观的要求;是否反映大多数群众的意愿;是否兼顾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否兼顾各方利益群体的不同诉求;是否遵
6、循公开、公平、公正原那么。 2、风险评价。合理性风险低。 3、风险分析。标准修订充分考虑经济水平的增长,当地农民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变化及被征地农民的要求,同时充分考虑安宁河地区与二半山区产值的差异巨大,分别制 定相应地区的补偿标准;本轮标准修订坚持始终以原标准为根底,在原补偿标准的根底上对不合理情况进行调整,在原补偿标准上进行上浮,并且各项工程均不得低于原补偿标准;本标修订准在征求县市意见的根底上,进一步征求市级农业、林业、蚕桑、信访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对影响补偿公平的情况进行调整,使补偿工程的认定和补偿标准更加符合实际,从而更有效防止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开展。 (三)可行
7、性评估 1、风险评估内容。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本地经济社会开展总体水平;是否符合被征地农民的愿望;是否符合补偿工作的开展;出台的时机是否成熟;标准实施是否完善、具体可操作等。 2、风险评价。可行性风险低。 3、风险分析。补偿标准在上轮标准的根底上进行进一步完善,一定程度上是使上一轮标准更加符合实际,更加便于操作;此标准为我市的指导性标准,在实施补偿时具体工程应参照此标准适当调高数值,实施补偿时原那么上不低于此标准,国家、省各重点工程实施时都要制定特别详细的移民安臵方案及补偿方案。 (四)可控性评估 1、风险评估内容。新的补偿标准是否存在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响社
8、会稳定的隐患;是否有相应的预测预警措施和应急处臵预 案;是否有化解矛盾的对策措施。 2、风险评价。可控性风险较低。 3、风险分析。新标准执行中,可能会对被征地农民认为标准混乱,与期望的数值存在反差,因此有可能引发居民的不满情绪。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当地个别居民可能会因为对补偿方案的不满意而成为“钉子户,拒绝征地、抵抗拆迁。针对这类情况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对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对合理的诉求要充分听取,并协调解决,对不合规定的要,要耐心细致的进行讲解予以劝诫。 三、风险防范措施意见 1、协调配合,通力合作。征地补偿工程所涉及到相关部门及单位,都要统一思想,进一步对各行业标准和补偿标准要做充分比较
9、,做出进一步的调整建议,使得新的补偿标准符合行业标准,同时符合补偿工作的需要,真正做到公平合理。在征地过程中多部门协调配合,大家统一思想,统一标准,保证补偿标准的执行有序进行。 2、做好宣传,及时公开。新标准公布后,各县市要格局本县市实际进一步完善,针对局部标准做适当调整,适当标准更加的合理,同时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经批准的标准要及时通过有效的渠道公开,以确保标准执行的时效性,促进各项拆迁工作的顺利推进。 3、加强领导,健全制度。为使征地补偿工作有序开展,补偿标准的顺利执行,各具体工程征地均应加强领导,同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制度,参照修订的补偿标准实现征地工作 的顺利实施。对具体的征地拆迁工程,均
10、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对于工程拆迁过程中遇到补偿标准争议大的、难的情况,县、乡、村各级分管拆迁领导要亲自到拆迁现场做好工作,研究制定对策,现场解决好。 四、总体评估结论 综合评价,新一轮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修订尊崇简单易行、公平合理的原那么,制定全市一个统一的指导标准,能较好的解决个县市标准差异过大的情况,也能制定出比较合理、可操作性强的补偿标准。既保护了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又能适应全市征地补偿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全市征地补偿工作具有调节控制作用。今后这类标准将根据农村经济水平的开展情况,适时予以调整并及时上报审查批准执行;执行补偿时只能等于或高于标准,不能低于标准,并应根据当地实际的具
11、体的情况做好实施工作。虽有发生个体矛盾冲突的可能,但社会稳定风险程度低,根据具体工程能采取可行的风险防范措施,可以很大程度地起到降低以致消除社会风险的效果。 2023年12月 第二篇:XX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XX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 通知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XX县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XX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XX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 为维护广阔人民群众的利益,保证土
12、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XX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XX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件)。 一、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适用于征收市区集体土地时补偿,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时结合成新进行。 二、本补偿标准未包括的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如在征地过程中遇到,可参照类似品种并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筑征收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政府大型专项工程征地已对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做出规定的,实施该专项工程征地时从其规定。 四、集体土地征收工作费用标准
13、为3000元/亩,建筑物拆迁工作费用标准为6000元/亩。 五、本补偿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发的涉及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文件同时废止。 六、市政府将根据社会经济开展情况适时对补偿标准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 1.住宅类平房重置价标准 2.住宅类楼房重置价标准 3.工商业用房重置价标准 4.农作物类补偿标准 5.树木类补偿标准 6.其他地上附着物构筑物补偿标准 主题词:城乡建设土地补偿标准通知 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23年12月31日印发 (共印50份) 第三篇:XX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方法XX市征地地上
14、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方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保障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依法保护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依照本方法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并直接负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市)人民政
15、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但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除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并负责做好被征地村、组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 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有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建设需要征用土地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征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依照法定程序,代表政府负责组织征地的审查报批和具体实施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洽谈征地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