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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行政裁决工作的调研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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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关于行政裁决工作的调研报告 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解决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制度。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3-2023年)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32023年)关于完善我区行政裁决工作机制的要求,积极推进我区行政裁决制度建设,我办专门成立调研组,对行政裁决工作进行了深入的调研。 调研组通过实地调研和书面调研相结合的方式,赴xx省实地了解行政裁决制度建设有关情况,研究了xx、xx等外省行政裁决制度建设的有关文件资料,同时向我区各设区的市和区直各部门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关于调查统计行政裁决工作情况的通知,全面了解我区行政裁决工作情况。在

2、此根底上,调研组围绕行政裁决制度建立的目的、意义、框架和主要内容、行政裁决范围和原那么、行政裁决程序、行政裁决工作机制的完善等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我区行政裁决制度建设的相关思路。 一、我国行政裁决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一)我国行政裁决制度建设现状 在国家层面,到目前为止,尚未出台统一的行政裁决制度,而只在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作原那么性规定,对行政裁决的概念、性质、功能、范围等根本问题没有明确界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

3、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等等。这类法律规定有一个特点,

4、就是明确用“裁决说明行政裁决法律制度。与此相对的是另一种法律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

5、当事人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发生争议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在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破坏养殖生产。在这类法律规定中,虽然没有明确使用行政“裁决一词,而是用“处理等用语来代替,但事实上说的就是行政裁决。我国的一些行zd规也规定了行政裁决,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因对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争议,由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依照该行政区域

6、界线协议书的有关规定处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品种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商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审批机关裁决,等等。这些行zd规在对行政裁决进行规定的时候,也和有关法律一样,将行政裁决灵活地称为“处理“裁决等。 在地方立法或者省本级制度建设层面,目前只有xx、

7、xx、xx等省出台相关行政裁决制度或者在其他制度中对行政裁决作出规定。xx省在xx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九条对行政裁决的概念、程序等进行界定,但未就行政裁决进行专项立法。xx省于2023年1月出台xx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标准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23)8号),从明确行政裁决范围和原那么,标准行政裁决程序和期限,完善行政裁决工作机制等方面对行政裁决进行了标准。xx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经省政府批准于2023年出台了关于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行政裁决工作职责,行政裁决的范围、原那么及程序,行政裁决工作机制等。综合看,外省对于行政裁决制度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1.明确了行政裁决的概

8、念。xx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九条对行政裁决的概念界定如下:“本规定所称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发生的与其行政职权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的活动。xx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标准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23)8号)认定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与合同无关的特定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xx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指导意见将行政裁决定义为“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组织,依

9、照法律、法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2.明确了行政裁决的种类。xx省行政程序规定对行政裁决种类未作规定。xx省、xx省均列举了行政裁决的种类,主要分为八大类:侵权纠纷、补偿纠纷、损害赔偿纠纷、权属纠纷、国有资产产权纠纷、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纠纷、政府采购纠纷,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适用行政裁决的其他民事纠纷。 3.明确了行政裁决的根本原那么。xx省对行政裁决根本原那么未作规定。xx省和xx省规定行政裁决的根本原那么大致相同,均包括合法原那么、公平原那么、回避原那么等根本原那么,强调行政机关自受理到作出裁决的全过程都应

10、当依法进行,没有当事人的申请,行政机关不得启动行政裁决程序;行政机关在行政裁决中要做到处于中立地位,在程序上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平等的时机,实现裁决的公平;行政裁决人员与被裁决的民事纠纷或者与当事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此外,xx省增加了调解原那么、职能别离原那么(即负责调查的工作人员不能参与行政裁决,负责裁决的工作人员原那么上应当由没有参与调查的工作人员担任)、效率原那么。xx省那么强调便民原那么,提出繁简分流理念,对简单的裁决事项适用简易程序,提高裁决效率。 4.标准了行政裁决的程序。为了确保行政裁决工作的标准有序,各省结合行政程序的根本要求,将行政裁决的步骤、方式设定为申请、受理、通

11、知、答复(辩)、审查、裁决。其中xx省对受理审查的时间和被申请人答复的时间均明确要求为5日,规定当事人可以查阅、复制、摘抄案卷材料;审查方面以书面审查为主、实地调查或听证为辅;先行调解;行政裁决书的格式要求和内容均与审查行政复议案件的相关规定一致。xx省、xx省未对受理和答复时间作出规定,但均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裁决办理期限有规定的,必须在法定时限内完成;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裁决办理期限没有规定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裁决。之所以规定一般案件需在60日内作出裁决,主要是参照现行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关于行政不作为的起诉期限而作出规定。另外,xx省未对延长期限的问题未作出限定

12、;xx省那么根据行政管理实践的需要,参照行政复议法延长复议审理期限的规定,规定行政裁决案件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裁决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可以延长,并告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5.加强了行政裁决的工作体制机制建设。xx省对行政裁决的工作体制机制未作规定。xx省建立以行政机关为主体、政府法制机构协调监督的行政裁决工作机制,积极推进六大配套机制建设,确保行政裁决工作标准有序、高效运行:一是建立行政裁决案件办理机制,配备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裁决工作。二是建立重大行政裁决审核决定机制,对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裁决事项集体讨论并根据需要进行公

13、开听证、专家论证评审。三是建立行政调解衔接机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调解处理的案件,行政机关应领先行调解处理,引导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矛盾。调解不成的,依法作出裁决。四是建立行政裁决行政协作机制,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为办理行政裁决案件提供行政管理资料或者专业技术方面支持。五是建立宣传培训机制,加大对行政裁决工作的宣传力度,定期对从事行政裁决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六是建立责任追究机制。要求具有行政裁决权的行政机关完善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理、裁决、送达以及文书使用等制度,在2023年年底前,所有具有行政裁决权的行政机关都要依法制定裁决方法;省级行政机关要制作本系统行政裁决的工作程序和文书

14、,指导市、县行政机关依法开展行政裁决工作。xx省强调行政裁决机关要落实行政裁决责任,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行政裁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还要求建立行政裁决案件审理委员会和审理工作机构,案件受理委员会主要负责案件的审理,作出裁决决定,重要的行政裁决文书应当由行政裁决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审理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接待、立案、组织调查取证、文书送达、协调有关事宜等相关工作;完善调解机制、部门协调机制和宣传机制。 调研组认真分析研究了xx省、xx省行政裁决制度建设的文件资料,并与xx省政府法制办有关同志面对面座谈交流,兄弟省对进一步加强行政裁决工作提出了意见建议:一是既要重视制度建设,也要重视推动落实。在出台标准

15、行政裁决工作指导意见的根底上,要对行政裁决实施成效和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和检验,对各行政裁决机关是否已制定相应的行政裁决工作规程或争议处理方法以及建立行政裁决案件审理委员会和审理工作机构等情况进行考核和指导。二是进一步细化行政裁决程序的规定,提高行政裁决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是以此次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为契机,研究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裁决权和行政复议权,进一步整合相关行政资源。 (二)我国行政裁决制度建设和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 调研组通过仔细分析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兄弟省份关于行政裁决的规定可以看出,当前我国行政裁决制度建设和实施存在如下主要问题: 1.缺乏统一的法律制度和顶层设计。由于国家缺少对行政裁决的总体

16、理论设想和总体立法设计,学术界对行政裁决的理论研究严重滞后,关于行政裁决的性质、功能、范围等根本理论问题仍未形成共识,对其标准、程序、救济等都缺乏明确界定,造成现实中行政裁决的法律规定零碎不全,随意性很大,行政裁决所能产生的实际作用达不到预期效果。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实践中,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并不作出裁决决定,而是以行政复议代替裁决,行政裁决工作无法高效推进。 2.没有明确行政裁决的种类。法律法规未具体规定行政裁决的种类和范围,社会公众往往分不清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等的区别,不知道何种情况下应当适用行政裁决,既不能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具有专门知识的特长,不能有效发挥行政机关运用行政管理权对社会进行有效管理的职能,也不利于满足广阔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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