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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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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邮政行业平安监督管理方法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邮政行业平安监督管理方法(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2号)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四条第二款后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三款、第四款:“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的邮政行业平安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统称为邮政管理部门。 二、将第二十八条中的“当地省级邮政管理机构修改为“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 三、将第三十四条中的“省级邮政管理机构修改为“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 四、将第四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邮政管

2、理部门报告邮政行业平安信息,并定期通报相应的公安机关、国家平安机关、海关、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邮政行业平安监督管理方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邮政行业平安监督管理方法 (2023年1月4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3年4月1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邮政行业平安监督管理方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邮政行业平安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平安,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行业健康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管理、经营和使用邮政效劳、快递业务及与此相关的平安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邮政

3、行业平安监督管理坚持平安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寄递渠道畅通和邮件、快件寄递平安,确保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生产平安和邮政行业从业人员人身平安。 第四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邮政行业平安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行业平安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的邮政行业平安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统称为邮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健全邮政平安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通信与信息平安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

4、当遵守国家有关平安管理的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平安、公共平安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不得通过寄递渠道危害国家平安、公共平安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开拆邮件、快件,不得损毁邮政与快递效劳设施或者影响邮政与快递效劳设施的正常使用。 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配合邮政管理部门实施邮政行业平安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通信与信息平安 第九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提示用户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包括寄件人、收件人名址和寄递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并核对寄件人和收件

5、人信息,准确注明邮件、快件的重量、资费。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寄件人出具身份证明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要求用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在用户在场的情况下,当面验视交寄物品,检查是否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寄递的物品,以及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是否与寄递详情单所填写的内容一致。依照国家规定需要用户提供有关书面凭证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要求用户提供凭证原件,核对无误后,方可收寄。 用户拒绝验视、拒不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拒不提供相应书面凭证或者不按照规定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予收寄。 第十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收寄过程中发现用户交寄国家禁止寄递的物品的,应当拒

6、绝收寄。已经收寄的邮件、快件中发现有上述物品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立即停止转发和投递。 对其中依法需要没收或者销毁的物品,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对已经收寄的不需要没收、销毁的禁寄物品以及一同查处的禁寄物品之外的物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与寄件人或者收件人取得联系,妥善处理。 第十一条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第十二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妥善投递邮件、快件。需要签收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直接交付收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或者依法由他人代为签收。 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

7、位等应当为邮政企业投递邮件提供便利,并保障代收代投邮件的平安。 第十三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采用技术手段,对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实行平安监控,防止邮件、快件在寄递过程中缺少、丧失、损毁。 监控设备应当全天二十四小时运转,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三十天,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报送。 第十四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保护用户的信息平安和通信秘密,确保所掌握的用户使用邮政效劳、快递业务的信息不被窃取、泄露。未经法律明确授权或者用户书面同意,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将用户使用邮政效劳、快递业务的信息提供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但公安机关、国家平安机关、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除外。 第十五条邮

8、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平安检查设备,安排具备专门技术和技能的人员对邮件、快件进行平安检查。平安检查设备的标准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工程收集、统计、分析运营信息,确保有关数据的真实、完整,并按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送。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为接入邮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预留相应的数据接口,并按规定与邮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联网。 第十七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配合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国家平安机关的平安监督检查,为监督检查人员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设计和建设邮件、快件处理场所,应当符合

9、国家平安机关、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第十八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保障本企业寄递渠道的畅通。 因自然灾害、社会事件、生产平安事故、经营不善等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邮件、快件积压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及时组织和调配运力,进行有效疏运。 第十九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从业人员不得非法扣留邮件、快件。 第二十条邮件、快件积压或者被扣留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协调处理,必要时可以组织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运输、投递,由此产生的费用由邮件、快件积压或者被扣留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承担。 第三章生产平安 第二十一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遵守本方法和其他有关平安生产的规定,加强平安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平安

10、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平安生产条件,确保生产平安。 第二十二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落实平安生产管理责任。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平安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负有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企业平安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企业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企业平安生产资金的投入和有效使用; (四)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本企业的平安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催促、检查本企业的平安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平安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平安事故。 第二十三条

11、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落实岗前平安培训制度,强化从业人员平安生产知识与技能的培训、教育,使其具备与本岗位相适应的平安生产知识和处置技能。未经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平安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四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落实平安生产保障、平安生产检查与事故隐患排查、平安生产教育培训、平安生产信息报告等制度。 第二十五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所使用的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平安

12、警示标志。 第二十六条邮件处理中心、快件分拨中心、营业网点、员工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出口。 前款所列人员密集场所及用于存放物品的临时场地和库房应当按规定设置防火、防触电等平安设施、设备。 第二十七条邮政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邮政汇兑、邮政储蓄资金票据的平安管理。 第二十八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新建、改建和扩建邮件处理中心、快件分拨中心,其平安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已经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平安设施不符合平安防护标准和要求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予以更换或者改建。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邮件处理中心、快件

13、分拨中心设计建设前及竣工验收后,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九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平安生产保障的权利,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工伤保险和相应的个人平安防护措施、装备,营造平安的工作环境。 第四章应急管理 第三十条邮政管理部门以及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提高应对邮政行业突发事件能力,预防与减少邮政行业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 第三十一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邮政行业平安监督管理的实际,定期对本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可行性、科学性与有效性进行评估,适时修订。定期组织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14、第三十二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根据情势变化适时修订更新,并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和物资、技术、经费保障,满足突发事件预防与处置工作的需要。 邮政管理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调集和征用有关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人员、物资及车辆、场地和相关设备,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四条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平安事件等,造成以下情形之一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在一小时内向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和负有相关职责的公安、国家平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报告: (一)本企业人员死亡或者失踪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邮件、快件一次丧失、损毁一百件以上,或者积压一千件以上的; (三)邮寄爆炸物、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在寄递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的; (四)邮件处理中心、快件分拨中心内发生重大事故,生产中断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寄递渠道畅通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在情形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一)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因面临高额债务追偿或者因投资、经营不善导致无法履行对其他主体的债务,可能影响正常开展寄递业务的; (二)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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