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善少年审判制度的调研报告 一、我国少年审判制度存在的问题从全国少年审判工作的总体上来看,经过20多年的不断改革探索,我国的各项少年审判制度日渐完善,中国特色的少年审判制度初具雏形。但在很多方面仍不尽如人意。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法律依据欠缺,阻碍少年审判工作的深入开展目前,我国虽然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在内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从审判制度的角度来看,立法规定散见于人民法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等部门法中,具有“依附性,且未对少年审判制度作出全面而明确的法律规定。如处理未成年人
2、刑事案件的实体标准,根本遵照刑法中成年人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只有少量的例外,如刑事责任年龄、量刑上的从轻、减轻处分等。但是实践中,如何具体地定罪量刑不能仅根据“应当从轻减轻处分的粗线条指导来完成,需要更明确具体的规定。在刑事诉讼程序方面,刑事诉讼法没有特别规定,只有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的几个司法性文件。又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刑罚执行、帮教矫治等方面法院应如何发挥作用,也没有相关的法律予以标准。少年审判立法滞后于司法实践,司法实践带动少年立法是我国少年审判制度开展的一大特色。肖扬同志曾指出:“我国少年审判机构的开展历程是审判实践推动立法,同样在少年审判的其他方面亦是如此。198
3、4年上海xx区出现第一个少年刑事法庭,近7年后,才在法律上就少年刑事案件审理作出了专门的规定,而且还是程序性司法解释。1991年8月,浙江天宁出现少年综合案件法庭,开始增加受理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至今全国许多地区都成立了这样的法庭,也没有法律依据,仅仅只有文件规定。可见,目前我国少年审判制度的立法不能满足审判实践需要,法律依据匮乏、立法滞后已严重影响和束缚了少年审判工作的生存与开展。 (二)认识不统一,各地少年审判工作开展不平衡在实践中,有些地区把少年审判工作与其他审判工作同等看待,没有认识到它的特殊性及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认为法官只需要依法对犯罪未成年人作出判决即可,不需要专门的机构和
4、人员,也无需进行教育、帮教和矫治工作。有的法官认为,法院是中立的审判机关,其职能是审判,而庭前调查、判后帮教工作是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履行的职能,法院不应该模糊各机关之间的职能界限,越俎代庖。而且现在法院面临巨大的审判压力,没有时间也没有精力再去做庭前调查以及帮教工作。由于存在上述一些不同的认识,加上经济开展水平、案件数量、硬件建设、队伍建设和管理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导致全国各地工作开展极不平衡,甚至一个省、一个地区内部差异都很大。工作好的法院机构健全、审判力量充足,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保护未成年人的各项合法权益,大力推行各项改革措施,积极开展“两个延伸工作,取得了非常好的法律
5、和社会效果;而工作差的法院那么既无专门机构,也无专职人员,根本上没有开展延伸工作,甚至在审判中也没有很好地执行有关的法律、司法解释,保护未成年人的各项合法权益。 (三)各地改革探索不统一,亟待标准由于少年审判的法律依据缺乏,所以近些年的少年审判工作从一开始就处于不断改革创新的过程。全国各地法院从未成年人特殊的生理、心理特点出发,按照“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结合各地实际,不断推进各种制度改革。从庭前调查、庭审到庭后跟踪帮教等各个方面,不断探索,实行与成年人不同的审判处理方式。但实践中,各地广泛开展的各种各样少年司法改革和探索,由于缺乏成熟的理论与立法支撑,缺乏统一指导,显得热情有余而理性缺乏:
6、一些法院的做法片面追求短期效应、轰动效应,不符合少年审判的规律和特点,有一些甚至违背了法律规定或法律原那么。 (四)少年审判组织机构不统一,队伍建设亟需加强组织机构的不统一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指导机构的不统一。有些地区法院没有成立少年法庭指导机构,有的虽成立但是却形同虚设,没有履行具体的职能。在现有的少年审判指导小组中,有些是设立在研究室,有的是在刑庭。虽然各有利弊,但这种归口不统一的局面,导致上下级之间及各法院之间沟通不畅,制约了对话渠道。二是审判机构不统一。前面已经讲过,我国目前的少年审判组织有六种形式。少年审判机构的多元化,直接造成各地法院对涉未成年人案件诉讼权利保护和教育、挽救工作的参
7、差不齐,各地区之间对未成年人案件的量刑不平衡,从而影响到审判的社会效果。虽然在我国少年审判组织机构形式不能一刀切,但到底哪种情况设立哪种形式的机构还是要根本统一。在队伍建设方面,主要是少年审判队伍的不专业、不稳定以及审判管理的不科学。表现在对于少年审判队伍缺乏常规的专业培训,尤其缺少心理学、社会学、犯罪学等其他社会知识的培训,导致少年法官在帮教过程中,往往力不从心。不稳定是因为各地法院未建立起对少年审判工作科学的考核体系,目前对未成年人案件审判人员考评与其他审判人员一样以案件数量为准,这种机制是不科学、不合理的。少年审判法官的工作方式不同于其他审判人员,其在审判工作之外,还要承担大量的“两个延
8、伸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这些工作占用了少年法官大量的工作时间。从调研的情况来看,由于现行考评机制欠缺科学性导致很多少年法官不愿意长期从事少年审判工作,各地少年法官流失严重。 (五)相关单位和部门缺乏配合,少年审判辅助体系不完善完备的辅助体系是少年司法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局部。辅助体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案件审理过程中社会有关组织或工作人员提供的支持,如社会调查、法律援助等;二是案件审理后的社会矫治体系,最主要的是建立和完善以政府为主导的“社会一条龙工作体系。实践中,以上两个方面的主体仍存在缺位与失职现象。如很多地方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委员会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共青团,而政府未
9、成立相应组织机构,未很好履行政府职能。有些指定辩护人对于被指定的案件不尽心尽力,只是走过场;有些学校和劳动部门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对少年法庭提出的一些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意见措施不予配合;备受关注的未成年人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外来未成年罪犯的监管等,也都由于少年审判制度辅助体系不完备,法院自身无法协调等原因而难以很好实行。另外,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司法一条龙体系,由于缺乏公安、检察、司法等环节的配合,难以真正建立。少年审判辅助体系的不完善,导致“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以及法院推出的很多改革措施难以落实。 二、完善我国少年审判制度的开展方向针对上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中
10、央对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提出的要求,立足我国多年的少年审判实践,我们认为,完善少年审判制度要坚持以下五个方面的开展方向:一是要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认识、高度重视少年审判工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我国有3.67亿未成年人,他们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和未来的建设者,未成年人能否健康成长,将决定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成败。去年,全国法院判处了八万多名未成年罪犯。这些未成年罪犯能否被改造和挽救过来,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开展。同时,每个未成年罪犯的背后,都涉及到几个家庭,八万多名未成年人犯罪,可能影响到十几万甚至几十万
11、个家庭,几百万甚至上千万人,影响着家庭及群众的稳定与和谐开展。因此,只有充分发挥好未成年人审判职能作用,做好每一个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促使他们弃旧从新、重新做人,才能确保人民法院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落到实处。完善少年审判制度,首要的目标就是要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给他们以符合公平正义要求的司法对待,特别是要落实好“保护优先的少年司法理念,以和谐的少年司法制度来推进整个和谐社会的构建。二是要把完善少年审判制度作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工作来抓。世界上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都有表达本国特点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和少年司法制度。党的十六大提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12、,而完善的未成年人法律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局部。最高法院原副院长祝铭山曾经指出:“少年司法制度是国家整个司法制度中不可缺少的有机组成局部,占有特殊的地位;少年司法制度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从一定意义上讲,是衡量一个国家司法制度开展水平的标准之一。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但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我们认为,在未成年人法律体系中,少年审判制度居于一个核心的地位。完善少年审判制度,应当学习、借鉴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建立起既符合少年司法制度开展规律,也符合我国国情的少年审判制度,并以此来推进国家法制建设的全面进步。三是
13、要把完善少年审判制度放在建立科学有效的社会管理体制中来看待。建立起科学有效的社会管理体制,是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一环。只有不断完善社会管理体制,把全体社会成员都纳入到各个部门、各个单位、各个社区等组织管理体系中,提高社会管理的水平和能力,才能不断地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少年审判是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的重要组成局部,人民法院通过对未成年人提供全面、有效的司法保护,把涉案未成年人纳入到整个社会矛盾纠纷的解决网络中来,努力促进社会和谐。对失足未成年人,继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通过有效的社会管理工作,从各个管理环节更加注重对犯罪多发人群的教育管理,以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特别
14、是要加强对有不良习惯的未成年人、流浪儿童、吸毒未成年人的管理、救助和教育,加强对流动未成年人的管理和效劳,加强对刑释解教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和效劳,全面提高对未成年人的司法和社会保护的能力和水平。四是要把少年审判工作纳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来,提高少年司法保护的水平。我国正在大力推进的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先进的、科学的。但是,由于配套的工作制度以及各部门尤其是司法机关之间的权责未能完全建立,导致整个工作体系失之空泛,齐抓共管的机制至今尚未形成。特别是一些地方和部门,普遍存在着“说起来重要,忙起来次要,做起来不要的现象,不能真正履行职责。各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上,往往也是“
15、各人自扫门前雪,权责划分不清,有时甚至出现相互推诿的情况,不能形成齐抓共管、协调配合、左右联动的工作机制。我们认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当立足于建立一整套以司法机关为核心、各司法机关之间联动、配合的工作机制,以确保对作为社会特殊群体的未成年人的全面保护。各地可以探索建立司法联席会议制度,通过法、检、公、司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和集中商议,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形势分析和对策研究,制定相应的司法保护措施并强化落实。五是要加大社会宣传力度,促进全社会对完善少年审判制度共识的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一项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它不仅要求各司法机关之间建立相互配合、有机衔接的工作机制,更需要社会
16、各界对少年司法工作提供相应的辅助支持。这是域外少年司法工作经验的共同特征,也是我国少年审判工作长期实践的一条重要经验。因此,要不断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社会宣传力度,努力提高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尤其是少年审判制度的认识和重视,使他们认识到:少年审判制度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局部,人民法院通过少年审判工作,预防和挽救未成年人犯罪,化解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各类纠纷和矛盾,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为此,全社会都必须本着对国家和民族未来高度负责的态度,不断增强对少年审判工作的辅助支持,早日形成对加强少年审判制度建设的共识,从而全面提高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水平。作为法院本身,要通过加强对少年审判工作规律和特点的宣传,总结成功经验,推广先进做法,大力宣传少年审判中秉公执法、刚正不阿、清正廉洁、富有爱心和神圣责任感的优秀法官,展现少年审判特有的魅力与风采;要积极与新闻媒体合作,加强对法院运用司法手段维护少年合法权益的报道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