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JC/T2352-20164机构和人员4.1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4.1.1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4.1,2企业负责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和企业班组负责消防安全的兼职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61号令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4.1.3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直接汇报安全生
2、产相关事宜: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的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协助各个部门的负责人做好该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企业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4.1.4企业按AQ/T9004的规定进行安全文化建设。4.2从业人员4.2.1企业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和义务。4.2.2企业按规定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应明确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责任,并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不应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
3、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4.2.3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职工作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4.2.4企业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该法规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企业应对中等职业、高等学校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4.2.5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有权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4.2.6从业人员有权对本企业安全生
4、产工作中存在的事故隐患或违法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企业不应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4.2.7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应上岗作业。从业人员转岗和复岗前应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考核内容应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3号令和2013年63号令的相关规定。4.2.8从业人员应掌握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操作和避险措施,发现直接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4.2.9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4.2.10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企业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4.2.1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从业人员应当立即向本企业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