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B/T17680.9-20033.4记录管理应做好培训记录。记录必须包括应急培训的范围和主要内容、学员姓名、培训日期,以及课程计划考核结果和考勤记录。这些记录应妥善保存,使之在五年时间内便于查阅。应将培训效果的评价记录作为培训记录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并保存。3.5频度承担应急任务的所有电厂人员,至少每年接受一次与他们所担负的应急职责相适应的培训,培训应在全年范围内定期安排。初始培训已合格的人员,以后还要进行再培训,再培训的重点可放在较新的或经修订的内容,其培训方式也可采用适当的自学形式来代替课堂讲授。应当建立适当的管理制度来保证满足培训频度的要求。3.6教员承担课堂讲授或实习指导的教员,应当由对
2、指定的教材、应急计划和执行程序能精通学握的人员担任,他们还应当能熟练使用培训工具完成讲课或指导任务。核电厂应急组织要对教员的资质定期进行必要的审评。3.7对培训大纲的评价作为每年应急准备审查活动的一部分,对培训大纲也要进行评价,以保证课程计划、培训教材、培训效果以及教育指导等方面的质量要求和适宜性。应充分利用练习和演习的结果、核电厂自身评审结果、以及主管部门和核安全监督部门的评审结果来对培训大纲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4演习和练习4.1概述演习一般会涉及到多方面的应急响应功能,包括为了控制紧急情况所需要采取的初始行动,以及对防护行动和恢复措施的建议。演习的目的在于检验和提高应急组织的总体响应能力
3、,使应急工作人员将已经获得的知识和技能与应急实际相结合。为了搞好演习,必须事先做好计划,并利用专门设计的情景定期进行。练习只涉及到应急响应的具体方面(例如通信或辐射监测等)。它们可以是演习的一个组成部分。4.2频度演习或练习的频度,应根据核电厂应急组织检验和改进应急响应能力的需要和有关规定来确定,一般情况下,可参照本部分4.2.1和4.2.2中提出的要求进行。除了计划中的演习或练习以外,已经宣布和响应过的应急事件,只要有完整的相应记录,也就可以看作为一次相应的演习或练习。4.2.1演习应当邀请场外应急组织的有关人员参加演习。综合演习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联合演习每五年一次。以保证在五年周期内对规定的所有支持功能进行一次检验。4.2.2练习(单项演习)附录A(资料性附录)中表A.1列出了8种每年均需进行的练习内容,但每次练习可以同时包括一个以上的内容。也可以根据性能评价的结果,视情况附加一些练习。4.3计划为保证演习和练习的成功,应事先制定好演习或练习计划。该计划应由应急组织中的相关应急指挥部成员专门负责组织制定。计划中应明确规定演习或练习的目的,各有关应急组织的参与水平和协调办法,准备好详细的演习或练习的情景,以及保证获得演习或练习所需各种资源的措施。计划人员应保持与有关机构的联系,以确定他们的参与水平和确认双方协定的有关演习或练习的目的、日期和时间。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