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样管理规定外委试验取样.送样及报告传递管理制度 外委试验取样、送样及报告传递管理制度 1、各级试验室外委试验时,必须考察外委试验检测机构的资质、检测能力、信用水平、效劳质量以及收费标准等,并经监理、业主批准后实施。 2、对资质不符、能力低下、弄虚作假及收费严重不合理的委托试验检测机构,一经发现,必须立即停止委托试验,并在内部通报。 3、各级试验室必须建立委托试验方案和台帐,对外委试验报告要单独管理。 4、各级试验室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要对委托试验的技术和质量问题把关,对委托试验报告必须审核,有问题及时联系解决。 5、各项委托试验采用的试验方法和评定标准必须符合建设工程的技术标准要求。委托试验报告至少一式两份。 6、对于委托试验工程,监理人员必须全部见证取送样,做好封样标识工作,并取得委托试验室的收样确认凭证。 7、对于重要的试验工程,委托试验留样以备复验。 8、严禁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试验室对于同一检测工程委托给同一家试验检测机构检测,对于指定检测机构的检测工程,监理单位见证取送样。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