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药品案件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农村药品质量,维护农村药品市场的秩序,及时掌握农村药品市场的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辖区内受食品药监管部门聘请的药品协管员、信息员。 第三条药械协管员、信息员在日常巡查和协助管理过程中,发现制售假劣药品、从非正常渠道购进药械、无证经营药械等违法行为。应及时报告区药监分局。 第四条药械监督协管员、信息员可采用书面、 或来人等形式报告。 第五条分局工作人员必须记录和保存报告内容,并对提供的情况及时作出处理意见,必要要移交市局。 第六条对需去现场调查取证的,药械协管员、信息员要协助药械执法人员执法。 第七条药械协管员、信息员不得私自进行监督检查、行政处
2、分或收缴罚没款。 第二篇:食品药品违法案件移送制度(范文模版)麻柳镇食品药品违法案件移送制度 为有效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制售假冒药品的行为,坚持全面依法行政,标准办案,及时准确查处违法案件,保障食品药品平安,维护消费者利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我镇食品药品平安工作案件的移送制度。 一、镇食品药品平安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以下检查监管单位)在执法中发现或经调查,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 二、各监管单位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由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
3、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本单位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三、各监管单位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四、各监管单位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不立案通知书后的三日以内,可以向作出不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请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五、公安机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审查,没有犯罪
4、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原送部门,由原查办案件的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第三篇:刑事案件报告制度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 报告制度 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 1.公司内部一旦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2.及时组织保护好现场,控制和防止犯罪嫌疑人员逃匿。 3.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对案件的查处工作。 4.认真做好抢救、善后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堵塞漏洞,加强平安防范措施。 2023年2月8日整理 第四篇:网吧案件报告
5、制度网吧案件报告制度 为了加强网吧的平安制度管理,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系统平安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网络国际平安管理方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网吧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平安由平安专管员具体负责。 二、 二、平安管理员必须按照XX市公安局规定,定期向主管单位进行如实的书面报告。 三、如发现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平安事故或案件,应保存有关原始记录及有关证据并在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网吧计算机如遭受外来攻击或侵害,应立即想公安部门报告,并保存和提供证据。 五、网吧内如发现有危害内部计算机系统和外部计算机系统
6、的平安事故或案件,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告,并保存和提供相关证据。 上网客户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篇:重大案件报告制度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报告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本所律师承办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的管理和指导,充分发挥律师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社会经济开展的效劳保障作用,根据XX省司法厅和XX市司法局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是指: (一)案情复杂、定性有重大争议的; (二)拟作无罪辩护的重大刑事案件; (三)新闻媒体披露,但事实有重大出入的; (四)非法集资、非法融资等社会关注、对社会稳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处理不当将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的。 二、律
7、师在承办上述案件时,应将委托人的根本情况、委托事项、受理的部门、案件的根本领实和涉及的法律问题及时向所主任或合伙人汇报。 三、凡上报案件由内勤统计登记。 四、内勤在办理上述案件的登记手续时,必须在知道之时起二个小时内告知所领导,律师遇重大事项必须在二个小时内告知内勤或所领导。 五、遇有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由所里研究决定上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 六、承办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的律师,未经所里或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不得擅自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和看法,不得擅自发表涉及案情的文章。 七、对承办重大疑难敏感案件的律师和办理案件登记手续的内勤,不按规定请示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律师和人员的责任。 八、本制度由全体合伙人会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5页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