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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证券纠纷调解机制研究分析及解决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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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证券纠纷调解机制研究分析及解决方案 证券纠纷调解机制研究分析及解决方案 证券侵权纠纷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屡见不鲜,并因为其利益牵涉的广泛性而日益引起了人们的重视。可是长期以来我国的证券侵权纠纷解决机制都付之阙如,直接影响了投资者利益保护和证券市场良性开展。因此,本文拟通过对证券纠纷调解机制的分析及对国内外证券纠纷调解机制的比较等,研究如何通过证券调解机制来解决证券纠纷,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的稳定。 关键词:证券纠纷、证券调解、纠纷解决 目录 一、证券纠纷的调解概述.4 (一)证券纠纷调解的定义.4 (二)证券纠纷调解特点.4 (三)证券纠纷调解的性质.5二、我国证券纠纷的

2、调解.7 (一)我国证券纠纷的调解现状.7 (二)我国证券调解的成功案例.8 (三)证券纠纷调解的缺陷.10三、国外证券调解制度的借鉴.11 (一)美国证券争议调解制度.11 (二)英国证券争议调解制度.12四、完善我国证券调解机制的几点建议.13 (一)建立证券调解组织体系.13 (二)确立证券调解的范围.14 (三)明晰证券调解程序.14 (四)强化调解结果执行.14 一、证券纠纷的调解概述 (一)证券纠纷调解的定义 调解是指在第三方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斡旋、劝说,促进互相谅解,多方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调解在我国纠纷解决中

3、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也是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组成局部。证券调解那么是以国家证券、期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等为依据,就证券、期货纠纷实施了自愿性的纠纷解决机制。 (二)证券纠纷调解特点 1、涉及主体众多,影响广泛 证券争议可能涉及的类型包括以下几种。投资人与经纪商之间的委托合同争议、投资人与证券投资参谋公司之间因投资参谋行为所发生的争议、投资人与证券金融事业单位之间因融资、融券行为发生的争议、经纪交易商相互之间的争议、证券发行人与证券承销商之间因承销合同所产生的争议,以及经纪交易商和证券交易所之间的争议等等。该等类型的案件往往争议标的较大,其中尤以涉及到公众投资者的争议案件为典

4、型代表。单个投资者要求的赔偿额可能并不大,但由于受到涉及的投资者众多,因此总赔偿额度往往很大。对于涉及争议的上市公司或证券公司而言,一旦因违规行为被揭露而引发大规模索赔事件,往往也会使运营受到严重影响,少数原本不良的财务状况有可能会因索赔而导致资金链断裂从而陷入更严重的困境,如果由此导 致公司破产,那么会引发更大规模的信用风险,引起更大范围的震动。 2、证券争议案件的专业性强 证券纠纷往往涉及到证券的发行、交易等环节,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与其他民事、商事争议相比,对证券纠纷案件做出判断不仅需要对法律有充分的理解,还需要相应金融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同时对证券市场的各种规那么也要有熟练的把

5、握。我国目前处理证券纠纷相关的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缺位,给目前作为处理证券纠纷主体的法院系统带来了很大的负担。纵观现行进入法院诉讼程序的证券诉讼案件,一般都经历了非常漫长的诉讼历程,除因政策原因而导致耽误外,证券争议案件的复杂性是最根本的原因。 3、受证券市场其他因素影响而复杂化 在证券纠纷处理过程中,往往会因伴随其他事件的产生而进一步复杂化。如我国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制度,经历了独立存管、第三方存管的变革,其间涉及到大量的证券委托理财纠纷、风险券商挪券挪保案件。这些事件的产生以及随之而来的制度变革,使纠纷中的各个主体必需因之做出新的选择,同时这也是一个互相影响的过程,对于纠纷解决态度和立场的不

6、同,也使冲突与妥协都更加复杂化。 (三)证券纠纷调解的性质 一般而言,证券纠纷调解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的性质: 1、证券纠纷调解是在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完成的纠纷解决活动。证券调解由独立的调解人居中主持实施。调解人与自己正在调解的民 事纠纷及其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必须公平地对待纠纷双方当事人。居中调解人的存在,使得调解与和解显然区别开来。“和解是指纠纷双方主体以自由平等协商、相互妥协的方式和平解决纠纷,其间没有居中调解人主持解决纠纷。虽然担任调解人的可以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专门机构或个人,但作为第三方的角色只是协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促进调解进行,而并不能作为裁判者,虽然其意见能够影响纠纷的处理,

7、但并不能替代当事人对纠纷处理做出决断。 2、证券纠纷调解是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是否运用调解、如何进行调解、调解结果如何,均取决于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调解的本质功能是促成合意的形成,是非强制性的纠纷解决程序,所以从调解程序的启动到调解程序的进行和调解结果的达成均以当事人自愿为根本原那么。但对于在法院附设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而言,对于特定类型的纠纷当事人需要经过调解程序后才能进入诉讼程序。当然,纠纷处理结果依然要依据当事人自愿而定。 3、调解协议不具有国家强制力。从本质上而言,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间解决纠纷的合意,是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权利的表达,需要当事人自愿遵守和履行,一旦当事人反悔另行起

8、诉那么协议自然不生效。为了防止滥诉和司法资源的浪费,很多国家规定达成的和解协议一旦经过法院及其他权威机构的登记认证后即产生严格的法律约束力。 4、调解具有便利性和灵活性。与审判程序相比较,调解无须严格的程序,一般都可以不公开,当事人可以在比较和谐的而非对抗性 的气氛中化解矛盾;而作为纠纷解决所适用的标准,除法律标准和原那么外,还可以以各种有关的社会标准作为依据和标准,如地方惯例、行业标准、公共道德标准、通行的公平原那么等等。由此,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利益和条件充分地进行协商和交易,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 二、我国证券纠纷的调解 (一)我国证券纠纷的调解现状 我国的调解包括民间调解、仲裁及法院

9、调解、证券业协会调解。民间调解的优势是可以充分的发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且当事人可以选择作为第三方的调解员。对于法院调解及仲裁调解,证券纠纷双方将案件提交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立案庭之后,法院或仲裁机构一般都会组织双方当事人、律师进行调解,促成调解,有学者认为这是法官最期望的结案方式,理由有如下几点:第一,通过调解结束证券纠纷可以提高法官的结案率。第二,法官通过调解结束案件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侵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减少错判的几率。但在国际趋势上,投资者一旦遇到证券投资或期货交易纠纷,自身权益受到损害,除了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裁决外,还可通过证券调处机构的公正调解,防止进入

10、诉讼程序,这样一来,既可以节省投资者自身的诉讼本钱,也减少了法院的诉讼案件,节约了社会资源。因此,从长远来看,建立适当的调解通道,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节约社会本钱,既是顺应社会管理方式创新的需要,更是落实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一项具体措施。 新修订的证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对证券业协会的职责第五项进行了修改,规定证券业协会有“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的职责,将证券业协会的调解职责明确限定在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这样修订有利于协会切实履行调解职责,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2023年6月11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证券纠纷调解工作管理方法(试行),根据该

11、方法规定,协会成立证券纠纷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负责证券纠纷调解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调解中心的主要职责为:负责证券纠纷调解申请的受理、调解小组或调解员的指定、调解实施、回访、调解文书制作、档案管理等工作。调解中心的受理范围包括:会员与会员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会员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会员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 证券纠纷调解工作管理方法(试行)、证券纠纷调解规那么(试行)、调解员管理方法(试行)的发布与实施,标志着证券业协议作为证券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已正式开始承担证券调解的职责,为中国证券纠纷调解提供了专业、有效的新途径。 (二)我国证券调解的成功案例

12、陈艳军等诉浙江杭萧钢构股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赔偿纠纷系列案(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杭民二初字第133号) 陈艳军等127人先后以杭萧钢构与中国国际基金就安哥拉住宅建设工程上信息披露违反法律法规对股民形成误导为由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杭萧钢构赔偿原告投资损失、佣金和利息等损失。202223年4月30日,中国证监会对杭萧钢构下达的行政处分决定书中认定杭萧钢构存在未按规定披露信息和披露的信息有误导性陈述等违法行为。 杭州中院针对该案原告众多、利益牵涉面广、社会影响大,且潜在当事人多,假设处理不当,会影响到资本市场和社会稳定的特点,于受案之初便制定了对127件案件进行通盘考虑、整体处理的审理思路。法院先后屡次做双方当事人调解工作,释法明理,使杭萧钢构对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及法律责任有了正确的认识,只有诚恳调解、积极赔偿才能修复上市公司信誉。使原告应充分认识股市投资行为本身存在的风险以及股票市场的系统风险,逐步引导原告调整过高的诉讼期望值,接受以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充分发挥律师在调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取得127位原告代理人律师的理解与支持。最终,118件案件一次性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获得了82%的高比例现金赔偿。随后,剩余9件案件也顺利调处。 本案因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误导性陈述而引发,涉及受损股东众多,赔偿数额较大,且正值国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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