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了加强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制定本制度。领导干部有以下行为的均应向巴州国税局和XX县区纪检委报告。对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经查实将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理。 一、领导干部需营建、买卖、出租私房,装修私房和集资建房,要事先提出申请报告,经巴州国税局批准方可。 二、领导干部因家庭特殊困难确需借公款的,要事先提出申请报告,经巴州国税局批准方可。 三、领导干部本人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等)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本人及其亲属涉及重大民事纠纷的。 四、领导干部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五、领导干部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六、经县一级方案生育主管机关批准,汉族领导干部生育第二胎、少数民族领导干部生育第三胎的。 七、因工作需要在各类经济实体兼职的,应向巴州国税局申报批准(但不得兼职兼薪);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情况。 八、领导干部本人及配偶、子女继承大额遗产、接受大额捐赠、大额中奖等情况。 九、领导干部本人参与操办的家庭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 十、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报告。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