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内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内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制定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2023年4月28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最新女工保护法规。1988年6月28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由国务院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1988年7月21日时任总理李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号),规定自1988年9月
2、1日起施行。2023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发布,规定该法规于2023年4月28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23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2023年4月28日起施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内容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平安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平安卫生知识培训。第四条
3、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开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
4、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工程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
5、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第十条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更多热门文章推荐:1.2023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全文2.2023最新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全文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内容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解读5.2023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送审稿)6.2023安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7.2023年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8.解读2023安徽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9.2023安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3月1日起实施10.2023年最新各省产假规定【整理版】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