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普法宣传资料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目的 为了维护那边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特制订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公司女性职工。 3编制依据 国务院令第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4管理要求或标准 4.1女职工包括单位固定女职工、合同制女职工、临时女职工。 4.2凡适合妇女从事的劳动岗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4.3不得在女职工怀孕、产假、哺乳期降低其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4.4女职工在例假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危险作业。 4.5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 动,
2、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的原劳动,应当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安排其它劳动。 4.6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在劳动时间 内安排其一定的休息时间,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4.7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 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的产假。 4.8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 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 4.9女职工违反有关国家方案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方案生育规定办 理。 4.2023宣传更年期生理卫生知识,使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得到更多的关心。 4.11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应每2年进行一次妇科疾病的查治。 4.12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 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严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的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