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代理协议范本食品代理协议书范文1甲方:乙方: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签订以下协议:1.甲方受乙方委托办理进口手续,具体为换单与通关,甲方有责任在海关所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去海关报关。2.甲方只作为乙方的国内进口代理,作为乙方与实际出口商发生的争议(如产品质量、数量、规格及交货期),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向外方追索及主张权利,但不承担相应责任。3.乙方保证提供的报关资料与实际进口货物相一致,如有不符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乙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违反法律法规乙方需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与法律责任。由于海关有对所有进口的产品具有追查权,进口放货放行后被海关
2、追查,需要补交税金及其他税费的,属乙方责任并全部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行政处罚。4.甲方向乙方收取代理费为进口总额的2%(每单最低RMB 20.00),此费用包括购汇服务费,但不包含银行手续费和邮电费用,具体实垫实收;不包括代办许可证费用。5.甲方在收到乙方换汇货款后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外付汇,如有延期按照每延期一个工作日万分之三违约金支付乙方。甲乙双方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局进口付汇管理办法。6.付汇工作乙方必须通过甲方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局进口付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除外)。如是预付汇必须告知装船日期;如是后付汇必须告知大概付汇日期;如不付汇必须提供正本说明。(无需付汇进口业务除外
3、)7.如付款方式为预付货款,乙方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告知甲方,并提供相应形式发票或外销合同用于甲方办理预付款登记,待甲方办理好预付货款登记后,乙方再付款至甲方,如付款方式为货到后90天付款,乙方应在进口业务发生时告知甲方,以便甲方办理进口付汇延期登记。如甲方对外预付货款后无实际进口,则乙方必需要求国外收款人退回全部预付货款,如与国外收款人产生的纠纷应由乙方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应责任,如国外收款人没有实际退回货款,乙方需支付甲方五倍的代理费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8.贸易过程中发生的报关费,运输费,商检费,海运费,查验费等物流操作费用乙方承担,费用明细见报价单,甲方不垫付关税及增值税。9.代理费用在预付货
4、款或支付税金时收取,送货前付清所有相关费用,如在送货前尚有费用未确认,先按预估金额支付,确认后按实际金额结算,多退少补。10.乙方保证进口收货后,在未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前不得进行使用和销售,如提前销售或者使用,乙方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11.以上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如乙方违约,将承担甲方因诉讼产生的律师、取证及其他等相关费用。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签字盖章有效。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食品代理协议书范文2(以下称:“加盟者”或“加盟店”)赞成C公司主导的连锁理想,
5、协约遵守其运营规章中的各条款,并申请加盟,C公司亦承认其加盟。两者就有关加盟事项缔结如下合同:第一条:组织1、C公司(以下称“总部”)主导本事业,并所有“C公司”登记商标。2、总部适应需要,可在每个加盟者的地区集团设“地区总部”或直辖的“分部”(与前款一样,统称“总部”)。3、总部在没有设地区总部或直辖分部的地区,可将总部事业的一部分委托给第三者,并称作委托业务的“支部”(以下称“支部”)。第二条:加盟1、加盟金。每个店铺为万日元,在缔结加盟合同时向总部支付。并自双方在相互确认书上签字时起,此加盟金即充作委托保管的加盟申请保证金。此加盟金不返还。2、加盟者是位于(商店住所)的商店“C公司店”的
6、经营者,本商店作为C公司连锁的加盟店,具备以下条件,并决心遵守本合同,诚实地从事经营。(1)依照总部的标准化计划,保持商店的结构;(2)维持不接受第三者制约的经营体制;(3)加盟者是由自身或适合法律规定资格的代理者专门从事经营,或者要使从业者具有统一的连锁意识;(4)在积极地协助连锁活动的同时,努力提高改善经营;(5)要认识作为C公司连锁商店的社会使命,忠实地为顾客服务,作一个永远提供便宜商品的商店。第三条:加盟特权加盟者要具备以下基本的特权:(1)依靠使用“C公司”徽记进行营业,能享受“C公司”的知名度和信用;(2)进货“C公司”商标的商品,才能使用“C公司”的商标进行经营活动;(3)在商店
7、的新设或装修方面,按照总部(支部)规定的标准化计划,争取商店的现代化;(4)加盟店的商品计划,按照总部(支部)制定的标准化计划,可以接受适合商店店址条件的商品供应计划的综合性援助;(5)被选定的商品,能以较稳定的价格进货,因此可以获取进货的合理化、精简化,另外,还可得到适时的特价商品;(6)可以参加总部(支部)策划并进行的特卖促销、广告宣传、集会活动以及其他共同活动;(7)有关加盟店的全面经营,可利用总部(支部)的各专门职能,接受正确的指导援助;(8)经理业务,依靠对总部(支部)的委托,可以得到正确的经营诊断建议;(9)加盟者及从业人员可以接受教育培训;(10)可以适时地得到商店经营所必需的信
8、息。第四条:登记商标的使用1、总部承认加盟者使用“C公司”的徽记,以及为销售商品和作为促销、广告手段使用“C公司”徽记及商标;2、有关“C公司”徽记及商标的使用有如下规定:(1)在加盟店的店头及其他地方使用徽记,公限于由总部提供或指定的徽记。其使用方法,要按照总部(支部)的指定进行。(2)带有商标商品及徽记的物品类,均由总部进货。若在加盟店制作、使用或揭示时,事先必须征得总部的承认。(3)欲做有关“C公司”的对外广告时,要使用由总部提供,或承认的资料,并按总部的指定进行。3、登记的商标,公限本合同以内使用,不得在合同以外使用。第五条:进货商品1、加盟店按照总部(支部)规定的标准化计划,确定商品
9、结构。加盟店经营的商品,原则上由总部(支部)进货。2、加盟店在经营前款以外的商品时,要征得总部(支部)的承认。3、依据本条款进货的商品所有权在总部(支部),当加盟店结算完货款(即有关票据、支票结算完了)时,转为加盟店所有。但是,在加盟店货款未结算完之前,也可以卖给其他人。在这种情况,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将每天卖掉的商品内容(依据C公司连锁运营规章第二十七条第1款的营业日报)向总部(支部)报告。第六条:销售数据的处理、管理手续费、经理业务手续费有关C公司连锁运营的规章第二十七条营业日报提出的义务及该规章中的第二十八条经理业务的委托,由加盟者负担手续费。其规定如下:(1)销售数据的处理、管理手续费:月
10、额为150某日元;延迟呈报营业日报的违约金:每天为10某日元。(2)经理业务手续费(包括销售数据的处理、管理手续费):个人经营的情况,月额为20某日元,结算处理费每件为300某日元;法人经营的情况,月额为20某日元,结算处理费每件为400某日元。第七条:情报管理加盟店为了连锁的利益,在将总部(支部)分析加工的单品及不同部门销售数据灵活用于其他方面时,必须事先得到承诺。第八条:技术指导费作为对总部(支部)的技术指导费,加盟者依照以下计算方式,向总部(支部)交付每一商店每月总销售额的一定比率:销售额比率20万日元以下部分交.%;20万日元以上3万日元以内部分交.%;3万日元以上4万日元以内部分交.
11、%;4万日元以上5万日元以内部分交.%;5万日元以上部分交0%。第九条:商品手续费有关总部(支部)进货的特定商品,加盟者必须支付合同缔约书中规定费用比率的手续费。对总部(支部)开展的共同宣传费用,加盟者必须负担每月总销售额的.%。第十一条:联机系统机器的设置及其费用负担作为加盟店与总部(支部)之间的订发货及其他信息传递手段,在设置由总部指定的连接计算机终转机的同时,加盟者必须负担连续性交易合同书中规定的使用费。第十二条:特别配送费总部(支部)在原则上,是将其所在地区作为单位,对所有加盟店以同等的条件进货商品。但是,当对因距离远、金额少(或数量少)等进货增大了总部(支部)的负担时,加盟店必须以额
12、外用途为由,负担特别配送费。第十三条:负担特别费用总部(支部)为了加盟店而开展共同活动,或进行指导援助时,加盟店要负担以下费用或手续费。其负担金额是按以下基准由总部决定:(1)特卖促销、广告宣传、集会活动、教育培训以及其他共同活动的实际费用,或分担金额;(2)在土地建筑物的买卖或租赁时,对有关物件的调查选定、交涉、合同等的手续费为:交易额的2%,或租赁费的1个月份额;(3)有关商店的新设或装修的手续费:商店选址的市场调查费,每调查一个选址费用为万日元;商店的设计以及制订商店计划书的手续费,每计划一项费用为万日元;有关建筑物的设计工程以及内外装修施工的交涉指导手续费为:施工额的2%;设备器材交涉
13、指导手续费为:搬运、设置安装、施工额的3%;开业准备以及在开店实施期间的商店作业费用为:销售场地面积每坪(译者注:折合3.3平方米)100某日元,但最低总金额应足万日元。交涉委托业者时的交涉费为:保证金的3%或租赁费的1个月金额。要收取两者中的比较高者;金融交涉或有关筹措资金的援助费用为:实际费用或定额;其他进行特别指导援助的费用为:实际费用或定额。加盟者对于与总部(支部)交易中所发生的债务,必须保证公司连锁运营规章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债务。第十五条:合同结束后的债务处理当本合同结束时,加盟者对一切债务已失去期限权益,必须立即清算之。当加盟者对债务失去了期限的权益时,总部(支部)可将其预约委托金等
14、用来充偿,或可立即实行担保权。实行担保权,除拍卖手续外,总部(支部)在任意处理的基础上,可将扣除诸费用后的剩余额充偿债权。第十六条:保密义务加盟者不得随意将有关C公司连锁的计划及运营活动等内容向第三者泄漏。尤其对以下事项要作为重要的加以保守,若有违反,并给总部(支部)以及有关者造成损害时,必须根据其要求予以赔偿。(1)有关交易商品及物品类的品种、价格、条件以及进货对象的事项;(2)有关加盟店经营的计划以及实际业绩和进货、销售、盈亏、资金等的具体计算及内容;第一条连锁机构(以下简称甲方,即连锁权授予者)与简称乙方,即连锁权授受者)之间为共存共荣,为保持良好的关系起见,特缔结本合约。第二条乙方经甲
15、方授权自合约生效日起,得以第三条乙方为保证成功起见,应接受甲方组织章程规定事项,及全力配合甲方授权经营管理人员的执行事项。第四条本合约缔结同时,乙方应交附给甲方商标授权权利金人民币万元(一概不退还)。第五条乙方于签约后,应接受甲方(企业统一形象)的计划建议,进行店内布置或改装工程,其费用均由乙方自理。如乙方配合不周以致影响全体或本身(有形或无形)利益时,乙方应负完全责任。第六条乙方有按季向甲方缴付基金服务费的义务,该费用自合约生效日起每六个月(半年)一次付清。由甲方通知乙方于期限内缴付。其金额依第七条甲方应遵守的约束事项如下:1.甲方对于乙方所属的编制区域内,未经乙方同意下,不得再授予他人同样的权利。2.甲方定期提供免费研习机会给乙方。如有必要收费,应先经乙方同意。3.甲方对于乙方的经营,应聘请专家做评鉴及建议工作,致力提高乙方的效益。4.甲方应制造或开发采购商品及营业相关物品提供乙方,其售价应合理且在市价以内。5.甲方应聘请专家策划所有连锁店的统一广告宣传活动。第八条乙方应遵守约定事项:1.应遵重甲方指定的2.每月至少应拨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费用与甲方授权的连锁店共作广告由甲方执行的。3.每月至少应向甲方申购商品、物品人民币1万元以上。4.应遵守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款项给甲方。5.自行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