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审议意见标准化的点滴思考 审议意见是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时,依照法律规定的处理方式,形成的一致的重要意见。但从目前现状来看,审议意见的形成、办理、督办、反应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标准。笔者认为,审议意见的标准化重点要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明确审议意见的法律地位。首先对审议意见的法律效力,审议意见的形成、办理,相关法律要予以明确规定,使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有法可依。再者要明确审议意见、决议或决定、代表建议之间的关系。决议或决定与审议意见相比,两者都是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共识或较为一致、较为集中的意见,但前者经过了法定程序进行表决,而后者未经表决。审议意见与代表建
2、议相比,其区别在于提出意见的主体不同。代表建议是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体现,提出主体是人大代表个人,审议意见的提出主体是人大常委会,而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某个人或几个人。因此,审议意见的法律地位应介于决议、决定与代表建议之间。 二、标准审议意见的内容。一是要合法。审议意见不能与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二是要统一。它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集体形成的意见,而不是个人的、零散的甚至是互相矛盾的意见的原始记录。三是要可行。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符合客观实际,必须是属于有关机关的职权范围之内的事项能力,而且提出的建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三、标准审议意见的形成程序。人
3、大常委会是集体行使职权,审议意见的形成也应遵循这一原那么。应当看到,目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发言的质量参差不齐,比方有的事先经过深入调查、认真准备,审议时能够紧扣主题,抓住要害,针对性较强;有的却离题较远;有的只是即席发言,随感而发,谈谈体会;甚至有时组成人员的看法各异,观点相悖。因此,审议意见的形成应遵循以下方法步骤: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之前,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工作机构要围绕会议的议题,广泛开展调查、视察和检查活动,学习有关政策法规,对了解到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在调研的根底上,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初步原那么意见;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工作报告时,要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围绕重点问题形成共识。 四、建立健全审议意见督办机制。要建立反应制度,审议意见的办理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向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对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应以人大相关委室为主体,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催促落实。必要时,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要将重要的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列入常委会会议的议题。对办理落实审议意见不认真,敷衍塞责,群众反映强烈的部门和单位,要综合运用法定手段,加大督办落实力度。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