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1.0.1为保护和修复河湖生态环境,规范河湖生态环境需水计算的技术要求、基本程序及计算方法,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流域和区域的水利综合和专业规划的生态环境需水计算和水工程规划、设计、管理涉及的生态环境需水计算。1.0.3河湖生态环境需水计算应遵循下列原则:1应根据河湖水文水资源特性和生态环境功能,合理确定河湖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优先保护。2应以人为本,在优先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基础上合理配置河湖生态环境用水。3应统筹协调河道内生态环境保护与河道外经济社会发展的水资源需求,实现人水和。4应根据河湖生态不境保护的实际需要,结合水资源条件和开发利用程度的可能性,使生态环境需水量成果体现科学性和合理性。5河湖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需水要求,应结合水资源察赋条件和开发利用状况,区别对待。1.0.4本标准的引用标准主要有下列标准:水域纳污能力计算规程(GB/T25173)河流悬移质泥沙测验规范(GB50159)水利水电工程水文计算规范(SL278)1.0.5河湖生态环境需水计算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