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人员社会保险工作意见 各村: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工作,关心征地人员的就业和生活,就本镇年2023月20日以前征地农转非人员中委托村安置及闲散(含自谋职业)人员提出如下管理意见: 一、对房地产开发(沪莘房地产、宝北一村)等工程征地后委托各村安置的农转非人员的城镇社会保险费中的个人局部由镇政府予以补贴,并对每位委托安置人员发放就业补助费。 二、对征地后因各种原因自行离开原工作单位的闲散人员发放城镇社会保险补贴费,并对闲散人员中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的发放就业补助费。 三、征地委托安置人员和闲散人员的各项补贴由镇社区事务受理效劳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委托村安置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和就业补助费由所在村负责发放;闲散人员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和就业补助费由镇社区事务受理效劳中心负责发放。 四、对在镇、村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由政府扶持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万人工程)人员不予享受就业补助费。 五、对委托村安置人员和闲散人员的补贴、补助费发至其本人法定退休之日止。 六、本意见自年4月1日起执行。 七、本意见由七宝镇社区事务受理效劳中心解释。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