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商务英语中翻译的重要性摘要:商务英语翻译在日益纷繁的国际商务活动中愈益显著,许多商务翻译工作者和语言研究者从不同的角度探寻商务翻译的原则和策略, 但这些研究大多忽视了商务文本功能的研究。本文首先分析商务文本微观层面的用词特点、句法特征和篇章结构,重点分析其交际目的,视商务文本为商务场合中的“交际事件”,具有“信息型”和“呼唤型”等功能。文章进而以德国功能翻译理论尤其是“翻译目的论”为依据,提出目的性法则是指导商务翻译活动的最高原则,连贯性和忠实性法确保译文文本功能的实现;忠诚原则要求译者具有高度的责任心,既要对读者负责,也必须尊重原文作者,协调译文目的和原作者意图。最后得出结论商务翻译应该
2、注重译作在新的文化语境里的传播与接受,以及其作为一种跨文化传递行为的最终目的和效果,同时还强调译者在这整个翻译过程中所起的作用。 关键词:商务英语翻译;翻译目的论;目的性法则;连贯性法则;忠诚法则; 前 言在世界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的进程中,国际商务活动日益纷繁,英语在国际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方面的作用愈益显著,尤其是商务英语为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成了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据统计,全世界16亿以英语为第一语言,第二语言或外语的人群中,几乎90%的人每天都在与商贸英语打交道”(刘法公,2000)。这个庞大的商务文化群体以及英语在这个社会群体的交际过程中的社会功能及其翻译引起了语
3、言研究工作者的重视,许多学者纷纷研究商务英语的文体特征和语言特点(廖英,2004),探索现代商务英语的翻译策略(段梦敏,2005)及翻译原则(刘法公,2000)。还有些学者从跨学科的视野研究商务翻译,将系统功能语言学的语域理论、语篇分析等理论也应用到了商务语篇翻译的研究中。对商务英语语言的研究、翻译策略及翻译原则的探索固然重要,但这些研究大多都倾向于语言学的微观词句层面的研究,忽视了商务文本功能的研究,并且缺乏具体的理论指导。鉴于此,本文首先视商务文本为商务场合中的“交际事件”,通过将宏观层面的翻译目的和文本功能与微观层面的篇章结构、句法特征和用词特点相结合,探讨功能翻译理论在商务翻译实践活动
4、中的指导性和可行性。 目 录1.德国功能翻译理论.12商务英语的语言特征和文体风格.12.1商务英语词汇方面的特点.22.1.1专业词汇词义的“专一”和词义的“歧义”并存 .22.1.2用词正式严谨 32.2商务英语句法上的特点 32.3 商务英语的语篇风格特点 .43功能翻译理论与商务文本翻译 43.1 商务文本功能与翻译 .43.2目的性法则是指导商务翻译活动的最高原则 53.3 连贯性和忠实性法则确保译文文本功能的实现6国际商务英语中翻译的重要性1.德国功能翻译理论 功能派翻译理论20世纪70年代产生于德国,其代表人物是卡塔琳娜莱思(Katharina Reiss)、汉斯弗米尔( Han
5、s J. Vermeer)、贾斯特霍斯曼特瑞(Justa Holz Manttari)和克里丝汀诺德(Christiane Nord)。早在1971年卡塔琳娜莱思在其翻译批评的可能性与限制(Possibilities and Limitations in Translation Criticism)一书中提出了功能主义翻译批评理论,她指出理想的译文应该从概念性的内容、语言形式和交际功能上与原文对等(The ideal translation would be one in which “the aim in the TL is equivalence as regards the concep
6、tual content, linguistic form and communicative function of a SL” (1977, translation 1989: 112)),并且称这种翻译为综合性交际翻译(integral communicative performance)(1977, translation 1989: 114),她试图创立一种基于源语语篇和目的语语篇功能关系的翻译批评模式(张美芳,2005)。同时,她还认为由于翻译的具体要求(translation brief)不同有些等值是不可能实现的,译者应该优先考虑译文的功能特征而不是对等原则。莱思提出的这种翻译
7、功能优先于对等论的标准是翻译批评家不再依赖对原文特征的分析,而是要根据翻译的环境来判断译文是否具有功能(张美芳,2005)。后来,她把文本类型、功能和翻译方法联系起来,提出了“信息型”、“表达型”和“诱导型”三大功能文本类型,莱思的这种分类“使译者对交际功能的语言标记和功能翻译的组成部分感觉更敏锐”(Text-type classifications sharpen the translators awareness of linguistic markers of communicative function and functional translation units. Nord, 2
8、001: 38),有助于译者根据文本类型的交际功能选择翻译策略。 后来汉斯弗米尔摆脱了对等论的束缚,创立了功能派的奠基理论“翻译目的论”(Skopos theory), 其核心概念是:决定翻译过程的最主要因素是整体翻译行为的目的(张美芳,2005)。之后,贾斯特霍斯曼特瑞进一步发展了目的论,提出了“翻译行为”(Translational action)这一概念,探讨了包括文本转换在内的所有跨文化转换形式,着重论述了翻译过程的行为、参与者的角色和翻译过程发生的环境三个方面的问题。 目的论还认为,译本的预期目的决定翻译的方法和策略,在翻译过程中应遵循三个总体原则,即目的原则(skopos rule
9、)、连贯原则(coherence rule) 和忠实原则(fidelity rule)。所有翻译应遵循的首要法则就是“目的法则”,换言之,整个翻译过程,包括翻译方法和翻译策略的选择,都是由翻译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决定的。目的论把翻译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概括为三种:译者的目的、译文的交际目的和使用某种特殊翻译手段所要达到的目的。其中,译文的交际目的一般情况下比另外两个目的更为重要,而交际目的通常是由翻译行为的发起人决定的,不过,译者可参与译文目的的确定。连贯法则(coherence rule)指译文须符合篇内连贯(intratextual coherence)的要求,是针对译文语篇内部及其与译入语文
10、化之间的关系而言的;忠实原则指译文与原文之间应符合篇际连贯(intertextual coherence)的要求,是针对译文语篇与原文语篇之间的关系而言的,近似于我们通常所说的译文应忠实于原文的说法,所不同的是“忠实法则”必须首先服从“目的法则”和“连贯法则”。 在上个世纪进入最后10年的时候,德国学者诺德(Christiane Nord)又进一步拓展了功能派理论,在目的论原有基础上在其翻译中的语篇分析提出了忠诚原则(loyalty principle)。对译者的道德观念提出了新的要求。从此,目的法则和忠诚原则共同构成了功能学派翻译理论的两大支柱。 2商务英语的语言特征和文体风格 商务英语属功
11、能性语言的范畴,是英语的一种社会功能变体,是英语在商务场合中的应用。它涉及技术引进、对外贸易、招商引资、对外劳务承包与合同、国际合同、国际金融、涉外保险、国际旅游、海外投资、国际运输等等。经贸英语源于普通英语,并以此为基础,完全具有普通英语的语言学特征,但同时它又是商务知识和普通英语的综合体(张新红,2003),因而具有其内在的独特性,这种独特性主要集中以下几个方面: 2.1商务英语词汇方面的特点 商务英语的语言形式、词汇、以及内容等方面与专业知识密切相关,它承载着商务理论和商务实践等方面的信息,对专业词汇的精确使用是商务语言在词汇使用上的最大特点。例如:sole license(排他性许可证
12、)和exclusive license(独占性许可证),两者各有精确的含义,不能随意交换使用。前者表示在许可证交易中,技术受让方在协议有效期间,在协定的地区内,对许可证项下的技术具有独占权,不许授予第三方,只许在规定地区内使用该技术和出售该产品的许可证;而后者则表示,许可方不得再把同样内容的使用许可证协议受该地域内的任何第三方,就连许可人自己也不得在该地区使用该项技术(胡庚申,2001:154)。又如:anti-dumping measures (反倾销措施),quota-free products (非配额生产)investment in non-productive projects (非
13、生产性投资),clearance sale (清仓削价销售),closed cargo (列入表定运费的货物)等等。 2.1.1专业词汇词义的“专一”和词义的“歧义”并存 商务英语不同于普通英语的另一个特点是许多专业词汇词义变化不大。如D/P (document against payment) 付款交单,不管在什么上下文中,都是指出口方在委托银行收款时,指示银行只有在付款人(进口方)付清货款时,才能向其交出货运单据,即“交单”以“付款”为条件。类似的词不胜枚举。如:FOB, CIF, invoice, and letter of credit等等。但商务英语中也不乏准专业词汇,这些词在不同的
14、场合、不同的语境中有不同的含义,例如:instrument of payment ( 支付工具),instrument of pledge(抵押契据),instrument of ratification(批准证书),instrument of acquisition (购置凭证)。请看译例: 例1 A confirmed 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 shall be established within 15 days after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 and such letter of credit shall be maintained at least 15 days after the month of shipment for the negotiation of the relative draft. If the Buyers fail to provide such letter of credit in the Sellers favor as prescribed above, the Sellers shall have the option of reselling the contracted goods for the account of the Buyers or del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