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做好新时期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问题与思考参考范文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以来,检察机关遵循司法规律,转变司法办案“三级审批式模式,把“亲历性放在重要位置,突出检察官的自主权。为做到放权不放任,倒逼办案质效提升,检察机关把开展案件质量评查作为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加强案件管理的重要举措,并出台了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评查工作规定)。但据笔者观看,基层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实际效果有待提升:一是评查人员临时拼凑,评查力量有待提升。 目前基层案件质量评查多数由本院案管部门组织人员自行开展。基层案管部门自身人员数量有限,基层案件数量又浩大,仅靠案管人员难以完成评查任务,只能
2、抽调其他部门人员共同参与评查。依据评查工作规定,案件评查员要由员额检察官担当,但基层检察机关的员额检察官数量不多,在满足办案需求上已捉襟见时。开展跨业务门类的评查,例如刑事检察人员评查民行、公益诉讼案件,评查人员由于对相关领域检察业务、评查标准不生疏,仓促上库,难以觉察深层次的实体和程序问题。二是评查流于外表,缺少动真碰硬。 依据评查工作规定,评查结果直接与办案检察官业绩考核挂钩,一旦案件被认定为瑕疵、不合格案件,意味着办案检察官的年度考核、个人进展都将受到重大影响。对院内自行开展案件评查,客观。依靠纸质卷宗的状况,带来了卷宗借阅、保管、保密等一系列问题。特殊是市地级检察机关组织人员实施跨地区实地查阅纸质卷宗评查,耗时费力,本钱增加。建议扩大电子卷宗制作范围,便于开展网上评查卷宗,同时可以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填录评查同步进行,但需要在系统上解决地区范围内跨院的数据共享、保密等技术问题。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