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谋取不正当利益心得体会 最近中纪委发出了关于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假设干规定的通知,令那些白吃喝别人、玩别人耍别人的人寝食不安。有些官员利用职权为人谋事谋利后,请托人送礼送钱不受,但是他或明或暗示意请托人请吃请喝,饭饱酒足后,到酒店和请托人打牌,在牌场上大肆地“赢 钱,几千、几万的“赢,赢得心安理得,赢得哈哈大笑,“我没有收别人的礼,没有受贿,这些钱是我打牌赢,打牌就有输赢,党组织休想查我。现在这些人没有了借口,回忆起自己的“赢钱经历,他们心里会惴惴不安的,躺在床上一定辗转反侧。学习后深受教育,现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谈谈我的心得: 一、正确对待自己。正确对待自己
2、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首先,要辩证地认识自己。对自己要有一个客观的、实事求是的估价,知深浅,知轻重,知长短,在众人当中、在事业和生活当中把位置摆正。要敢于自我剖析,善于自我反思,勇于发现缺乏,乐于纠正错误。其次,要牢牢把握自己。人对美好的东西,总想获取它、占有它。因此,人必须慎欲,必须淡泊名利,要心底无私,心怀热诚,在任何时候任何环境下,都要坚决信念,坚守原那么。要有荣辱不惊的心理素质、百折不挠的坚强意志、乐观向上的精神状态。再次,要不断鼓励自己。下级对领导最大的愿望、最大的幸福是信任,领导对下级最大的愿望是干好工作。只有立足于干好本职工作,多一点谦虚,少一点盛气;多一点自励,少一点自负;多一
3、点奉献,少一点报怨,才能赢得领导的信任和同志们的支持。 二、正确对待别人。正确对待别人关键是要讲“诚信。这是一种原那么,也是一种品格,更是一种气度。古人讲“不诚无以为善,不诚无以为君子,修学不以诚那么学杂,为事不以诚那么事败,自谋不以诚那么是欺其心而自弃其忠,与人不诚,那么是丧其德而增人之恶。以诚待人,先诚而后得。孔子曰:“人无信,不知其可也。信是一个人交往的原那么,信是一个人做事成功的根底,待人首先要有谦虚谨慎的作风。要善于同人打交道,自觉做到谦虚谨慎,与人为善,不鄙人之短,不恃己之长,虚心向周围的同志学习,要具备谦和仁厚的品德。“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要有宽广的胸怀,能够容言、容人、容事,要
4、有海纳百川的雅量。只有这样,才能赢得同志们的尊敬、信服和爱戴。同时,要有善待他人的品格。善待他人,实际上也是善待自己。纪检监察干部就是要做到心底无私天地宽,只有善待他人,才能做到同志之间热诚相见,团结互助,共同进步;只有善待他人,心底无私,才能公正处事,秉公执纪,抵抗庸俗思想。要多看他人的长处,多想他人的难处,化误解为理解,以良好的心态待人。 三、正确对待工作。就是要一切以工作为重,一切行动符合纪检监察工作的要求。首先,要敢于坚持原那么。纪检监察工作是一项政治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工作中会面对各方面的压力,甚至会遇到威胁和恐吓。但不管遇到何种情况,纪检监察干部都要敢于坚持原那么。要在大是大非和
5、重大考验面前、在复杂的斗争和突发事件面前旗帜鲜明,立场坚决,真正靠得住,信得过,用得上。其次,要严格遵守纪律。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在执行党纪国法上发挥表率作用。要有如履薄冰的感觉,这是一种自律、一份清醒,是一种拒腐防变的免疫力,是一种谦虚谨慎的作风,是一种充满智慧的成熟。第三,要正确对待工作的荣辱得失。实现一个人的价值不在职位有多高,权力有多大,关键是把该做的工作做好。工作做出了成绩,走上了领导岗位,也不要沾沾自喜,放松自己,要更好地实现自己的价值,干出一番事业。 四、正确对待组织。就是要正确对待组织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首先
6、要“知恩,就是清楚个人成长进步是怎么来的。要知人民的哺育之恩、父母的养育之恩、亲友的帮助之恩、同志的扶助之恩,最重要的是要知党组织的培养之恩。知党恩,就是要自觉坚持讲党性、讲大局、讲组织原那么、讲组织纪律,正确处理个人进步与组织培养的关系。就是要立足本职,自我提高和自我完善,以一流的工作标准和成绩报答党组织的培养之恩。其次,要知足。古人说:“知足者常乐,贪婪者常悲。解决好知足问题,关键是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努力培养高尚的思想境界,保持“知足常乐的健康心态,以一颗平常心看待社会、看待手中的权力、看待名利地位。 五、正确对待国家。就是要有爱国情结,时时处处以国家利益为重。国家是根本
7、,是根基,有了国家的和平安定,才有个人的稳定生活,一个内忧外患、贫穷落后的国家,个人的利益就无从谈起。要热爱我们的国家,要有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博大胸怀,顾全大局,无私奉献。位卑未敢忘忧国,是每个人都应有的情结,要以此来鼓励我们的热情和创造力,从我做起,从本职工作做起,一点一滴,日积月累,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出应有 的奉献。 第二篇:谋取不正当利益心得体会由于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的社会转型时期,加之各种法律法规规定不尽完善,不尽合理,致使各种违法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尤其以钱权交易为甚,损害了政府的威信,动摇了为人民效劳的宗旨。当然,这里面有国家工作人员意志薄弱
8、、理想信念动摇、经不住金钱的诱惑的原因,但行为人有恃无恐大肆进行行贿也是不容无视的一个重要原因。特别是近几年来,行为人行贿数额从几千元上万元、其至上百万、千万元之巨,愈演愈烈,败坏了社会风气,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的法律秩序,阻碍了社会的健康开展和全面进步。“行贿与受贿是对向性行为,是引发受贿犯罪的温床。因此,在惩罚受贿的同时,必须打击行贿犯罪活动。然而现在的立法在打击行贿犯罪活动面前却显得有些苍白,力不从心。现行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根据此条规定,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必须具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之目的而进行行贿的,才构成行贿罪,刑法才予以打击。而
9、行为人在为谋取正当利益时的行贿行为都不规定为犯罪,不进行刑事制裁,于法理有悖,容易造成司法实务上的混乱。笔者就此作以论述。 一、“为谋取正当利益进行行贿具有犯罪的本质特征 修订后的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权,领土完善和平安,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分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个定义是对我国社会上形形色色犯罪所作的科学概括。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犯罪行为有三个根本
10、特征,即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是应受刑罚处分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犯罪的这三个根本特征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也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与犯罪概念有密切联系的一个概念是犯罪构成。犯罪概念答复的问题是: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根本属性。犯罪构成那么进一步答复:犯罪是怎样构成的。它的成立需要具有哪些根本条件也就是说它要解决的是成立犯罪的具体标准规格。如果犯罪构成离开了犯罪概念,不与犯罪概念相连一起,那么,它就会成为一种纯形式的东西,就会把握不了犯罪本质,从而不能很好认定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也不能正确地认定一个具体危害行为的
11、具体法律特征。同样,如果犯罪概念离开了犯罪构成,那么与犯罪概念也就成为没有依托的空洞的理论抽象。那么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密不可分的连接点或桥梁是什么呢。那就是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指的是犯罪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实质内容,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实质内容的侵犯,实质上也是犯罪本质特征一种具体表现和反映。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对统治关系的一种破坏,是对犯罪行为所具有的共同本质的一种理论抽象。这种抽象又必须借助活生生的具体内容,也即是犯罪客体来揭示其内涵。“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担当对行为的社会属性与价值判断的功能,犯罪构成的其它三个方面的构成要件最后都要落脚到客体上,由犯罪客体做出最后的价值评判。“犯罪客体揭示
12、了犯罪本质重要的一面,研究犯罪客体对于深刻认识犯罪体质,准确认定犯罪性质,正确量刑,从而到达罪刑法定实现刑法公正价值有着重要的意义。由此可见,一种行为对犯罪客体的侵犯足可以说明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程度,也即是可以说明该行为的犯罪性。 第三篇:学习谋取不正当利益心得体会有学者认为,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对社会生活的干预已经过广过深,我们应当顺应当今世界非犯罪化的国际潮流,犯罪化是不尊重刑法谦抑原那么的表现。我们认为,刑法对谦抑性并不是让刑法在新的危害行为面前无所作为。事实上,谦抑是指力求的最少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获得最大的社会效果,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其要义就在于将刑罚权的行使限于必要的干预,即要
13、求刑法对禁止行为与致任行为的范围确定具有合理性,将没有必要用刑法加以标准的行为犯罪化固然有违谦抑原那么,而将有必要用刑法加以规制的行为非犯罪化也同样是与谦抑原那么背道而驰的。况且非犯罪化是针对度犯罪化的矫正。过度犯罪化现象的存在是非犯罪化的前提。我国与西方国家相比,刑法犯罪化的范围及其程度究竟如何。有没有实行非犯罪化的客观必要,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但至少可以说,我国刑法并不是处处都需要非犯罪化。如果为谋取正当利益行贿行为具有以上所论述的那样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并且有继续深入开展的势头,在这种情况下要不要动用刑事法。我们认为答复是肯定的。否那么,与刑法中犯罪概念实质定义理论不符合。 二、“为
14、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实践中的困惑 从近几年来我国经济犯罪开展趋势来看,伴随着官员纷纷落马成为阶下囚的同时,行贿人(包括为谋取正当利益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大多数都逍遥法外,以致造成了他们侥幸的心理,从而也更进一步加速成了受贿犯罪持为的急剧攀升,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储槐植教授指出,我国刑法网不严主要表现在罪状设计过多附加目的条件,诸如“以非法销售为目的、“以牟利为目的、“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以出卖为目的、“以报复为目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等达20处之多,数量之大在各国刑事立法中实属少有。立法者的动机是缩小打击面,诚有可取,但考证作为至观因素的目的徒增公诉机关的证明难度从而
15、导致作恶者逃脱法网概率上升的局面,这是立法技术上的失策。而且他进一步指出法网不严还表现在罪名设定看重主体的内心起因,典型事例是关于财产所有权刑法保护的方法,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这四个罪名的分产有两层标准,一层是主体身份是否国家工作人员(前2项与后2项的区别),另一层是行为动机(前2项之间的以及后2项之间的区别)定贪污罪还是定挪用公款罪,定职务侵占罪还是定挪用资金罪,麻烦出自主心态。刑法将贪污(以及侵占)与挪用(公款、资金)分罪规定,根据是主观心态不同,学界的通说认为贪污(侵占)经非法占有为目的,挪用(公款、资金)以非法使用权用为目的,即擅自动用但准备日后归还还而不具有永
16、久占有的。刑法条文虽未明写这样的目的,但理论上说根本符合立法本意和司法实践。刑法贵在可操作性强。据此要求。凡行为特征能够确定犯罪性质的就无需另附心态要件(例如“xxx目的因为行为人的想法难以被公诉机关证明,相应地也就容易成为作恶习者脱逃法网的借口。反观我国的行贿行为立法也有目的条件,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之目的刑法规定为行贿罪和谋取正当利益之目的(在这里,我们拟定它是另一种行贿犯罪)。由此使我们进入了为难的境地,一方面是行贿犯罪案件的急剧上升,另一方面却是行贿犯罪案件的打击不力,甚至个别地方,一年办了几个受贿案件,却办不成一起行贿案件,这不能不说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遗憾。在实践中,对行为人进行行贿的行为司法机关一般不难查证,但查证其是否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之目的,特别是没有谋取到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却显得有些力不从心。同时也大大增加司法本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