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DB15/T353.4-2020前言DB15/T353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分为十四部分:第1部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第2部分:消火栓系统:第3部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第4部分:消防炮灭火系统:第5部分:干粉灭火系统:第6部分:泡沫灭火系统:第7部分:气体灭火系统:第8部分:防排烟系统:第9部分:防火门、防火卷帘系统:第10部分:火灾警报和应急广播系统:第11部分:消防电话系统:第12部分: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第13部分:消防电梯系统:第14部分:消防供电系统:本部分为DB15/T353第4部分。本部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代替
2、DB15/353.14一2009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第4部分:消防炮灭火系统,与DB15/353.4一2009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要求、检验规则为推荐性条文(见第3章和第5章):对消防炮灭火装置性能进行了部分修订(见3.2.1,2009版的3.2.1):增加了消防水源(见3.2):增加了检验范围(见5.3):对检验结果判定的内容进行了部分修订(见5.4,2009版的5.3)。本部分由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标准化技术委灵会(SAM/TC02)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本部分主要起草人:于利群、倪华、李永清、张弛、付院东。本部分代替了DB15/353.4一2009。DB15/353.4一2009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15/353-2000、DB15/353-2004。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