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建筑工地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地卫生管理,保障建筑民工身体健康,根据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方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方法、消毒管理方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管道建设、市政根底设施工程、园林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施工现场活动,施工人数在50人以上的施工单位或队伍。 第三条x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市区内建筑工地卫生监督工作,其它县(区)辖区内建筑工地卫生监督工作由当地监督机构负责。 第二章食品卫生管理 第四条建筑工地施工期达半年以上的食堂必须持有卫生许可证,食堂加工人员持有
2、有效的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对施工期限半年以下的集体食堂实行施工单位备案制度。 第五条工地食堂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食堂外环境整洁,25米内不得有坑式厕所及暴露垃圾等污染物; (二)有独立的操作间并8m2,设主食贮存库房,各功能间地面用不透水材料建造,天花板光洁,灶台贴瓷砖,四壁贴1.5m以上瓷砖墙裙; (三)防蝇、防尘、防鼠设施齐全有效。 第六条加强亚硝酸盐、鼠药等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设专人负责,专库存放,不得存放于食品加工场所,防止误食、误用;加工、贮存食物一定要做到生熟分开;不要采集、采购和加工出售不认识的蘑菇、野菜和野果及来历不明的食物;在夏秋季食物中毒高发季
3、节,要提高食物平安意识,正确烹调加工食品特别是易发生食物中毒的食品如豆浆、豆角、马铃薯等,隔夜食品和豆类食品必须加热煮熟方可食用;一旦发生食物中毒,应及时将中毒人员送往医院救治并报告当地疾控部门。 第七条存放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有明显的标志,使用工具售货。 第八条采购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一)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 (三)超过保质期限及其它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第九条禁止制作冷拼菜。 第十条工地食
4、堂卫生许可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筑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工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三)工地位置图; (四)食堂平面布置图; (五)卫生管理组织与制度; (六)食堂从业人员体检、培训证明。 第三章饮用水卫生管理 第十一条食堂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二条生产用水与饮用水的取水口有明确的区别性标志。 第十三条直接饮用的茶水要加盖加锁。 第十四条饮用水管道不得在垃圾堆、污水坑中通过。 第十五条蓄水池加盖、加锁并及时消毒。 第十六条生活饮用水供应有专人负责,负责供水人员有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并经生活饮用水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第十七条有健全的生活饮用水卫生制度。 第四章传染病管
5、理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开工20日前,必须到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登记。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具体的预防传染病的实施方案,并建立建筑工地预防传染病的组织机构,工地防治传染病工作实行法人代表负责制,明确施工单位法人代表为防治传染病的负责人。工地预防传染病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工地用工方案及工人来源;民工住宿安排、食品卫生和饮用水卫生方案;环境卫生如生活垃圾处理、厕所卫生等管理方案;民工劳动时间安排;传染病报告制度和消毒制度等。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要建立传染病协管员制度,每50名工人设一名传染病协管员,协管员是施工工地预防传染病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要组织所有外地施工人员
6、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有关传染病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对来自特定疫区人员进行专项检查,合格者颁发健康体检合格证并建立健康档案备查。外地施工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为两年。 第二十二条建立传染病宣传栏,向建筑民工宣传有关传染病防病知识。 第二十三条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除立即将病人送往医疗机构诊治外,须按照要求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 第五章民工宿舍及个人卫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工人宿舍要有防蝇、防蚊、防鼠设施,要具备良好的采光通风条件。 第二十五条每个宿舍的工人数按人均2m2设置,一人一床,不得使用地铺、通铺,床铺之间应有适当间隔。 第二十六条民工宿舍有日清洁检查制度,床位、被褥、生活用品摆放整齐。 第二十七条有满足工人个人卫生清洁的设施和场所。 第二十八条宿舍周围应有排水设施,不得有积水和露天生活垃圾;定期进行消毒和“四害防治工作。 第六章附那么 第二十九条本方法由x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方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5页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