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法建设行为责任追究处理意见 一、各村(居)应当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制止违法建设行为,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处理意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二、各村(居)两委负责人对本辖区的违法建设负有领导和监管职责,如发生违法建设应先行制止,并及时向镇政府报告。 1、各村(居)对辖区内新出现违法建设,没有及时发现、处理,被镇违法建设督查组发现,每发生1宗,罚村(居)202300元;如被区、市违法建设督查组发现,每宗违法建设加罚202300元。 2、当月内该辖区新出现1宗以上(含1宗)3宗以内违法占地或违法建设,未发现、不及时上报,不劝阻、不纠正的,除罚款外,还将责成相应村(居)分管负责人及分
2、片包组的村(居)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如没有分管领导及包组干部就由村书记、主任负责);当月内该辖区新出现3宗以上(含3宗)5宗以内的违法占地或违法建设,未发现、不及时上报,不劝阻、不纠正的,除罚款外,将对相应的村(居)分管负责人及分片包组的村(居)负责人进行减免谈话、通报批评,并取消村(居)当年评优资格;当月内出现5宗以上(含5宗)2023宗以内违法建设的,除罚款外,由镇党委政府对该村(居)党支部书记、村(居)委会主任采取党纪处分或其它组织处理;当月内出现2023宗以上违法建设的,除罚款外,由镇党委政府责令该村(居)党支部书记、村(居)委会主任引咎辞职,并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三、全镇各级党组织,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应自觉履行职责,全力协同,大力配合、支持做好违法建设制止、治理工作,并切实做好维护稳定的工作。 四、建立制止违法建设基金。高速以北的村(居)预交1万元,速以南的村预交5000元,作为制止违法建设基金,并设立专户进行管理。村(居)预交的资金在年终考核后返还给村(居),该项基金专用于: 1、聘请拆迁公司撤除违法建设的撤除经费(该村违章撤除费用由该村承担); 2、对举报属实的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3、对在撤除违法建设中表现突出的人员进行奖励; 4、对管理制止违法建设前三位的村(居)分别给予奖励5000、8000、2023000元奖金。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