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部门决定对你(单位)以下物品作为证据以 方式,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 进行登记保存。登记保存的证据清单如下:证据名称数量规格、包装状况或储存条件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生产日期及批号 以上证据在保存的期限内应当妥为保管,未经本机关同意,不得销毁或转移。 当事人签收: 卫生行政部门名称并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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