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DB41/T1456-20175.2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且在合格有效期内:非强制检定的,应按规定的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行校准;无法检定或校准的,可采取比对等方式对其性能和精度进行确认并记录:检定合格或校准可用的应标明合格或可用有效期限。6人员条件6.1自行检查人员应取得电梯修理许可资格,并经维保单位授权。6.2自行检查现场不得少于2名自行检查人员。7一般要求7.1维保单位应根据本标准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制定包括自行检查程序、内容、方法和流程图在内的自行检查作业指导书。7.2维保单位在进行自行检查前,应对使用单位的相关资料进行核查,核查内容见附录A
2、,核查后应填写核查记录。7.3维保单位在进行自行检查时,应填写相应的现场自行检查记录,现场自行检查记录中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未要求测试数据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应当用简单的文字予以说明。7.4维保单位宜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的方法进行自行检查,确保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全性能及自行检查记录(报告)的准确性。7.5维保单位应每年至少对其维护保养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进行一次年度自行检查,在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之前完成,并自行检查合格。7.6现场自行检查完成后,自行检查人员应确认检查和试验项目是否齐全、内容完整,检验仪器、工具是否全部收集,并将受检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恢复正常。
3、8安全防护8.1自行检查人员应当配各和穿戴必须的劳动保护用品,遵守使用单位及本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8.2现场自行检查工作人负应明确一人为检查现场安全员。8.3自行检查时,自行检查入员应相互配合、确保口令清晰、联络信号畅通。8.4自行检查现场应放置自动扶梯与白动人行道正在进行检查的提示牌,以确保乘用人员和自行检查人员的安全。9自行检查记录(报告)项目、内容和要求9.1自行检查的项目、内容和要求维保单位应按不少于附录B维保单位自行检查项目表中的“自行检查项目、内容和要求”进行。如遇特殊情况,维保单位可根据相关技术要求,增加自行检查项目和内容。9.2自行检查记录(报告)的内容自行检查记录(报告)的内容,不应少于附录B规定的内容:对使用单位的信息采集不得少于附录B的内容。9.3自行检查记录(报告)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