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DB37/T4214-2020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处置管理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处置的总体要求,原则和方式,申报条件和程序,处置监督等。本文件适用于山东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的房地产处置管理。省级单位包括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省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不含省属高校和公立医院)。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省级单位房地产省级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省级单位资产的土地、建筑物及构筑物。3.2省级单位房地产处置省
2、级单位房地产产权转移及注销。4总体要求4.1省级单位房地产处置实行审批削度,未经批准,不应擅自处置。4.2省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省级单位申报的房地产处置事项、组织资产评估、备案归档处置资料、处置监督:省级单位负责房地产处置项的申报、实施、账务处理和资料备案:省级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处置事项的审核和处置监督。4.3省级单位房地产应优先满足单位职能正常履行和办公、业务开展需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省级单位申请处置、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长期闲置的房地统筹使用。4.4省级单位拟处置的房地产,应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房地产,应待权属界定明确后再处置。租赁期未满的房地产,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和涉及法律诉讼的房地产,担保和法律诉讼期间不应申请处置。4.5省级单位申报的房地产处置事项,应先经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处置的必要性和申报资料的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转报省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4.6省级单位应按照省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的处置方式处置房地产。如需变更处置方式,应按原审批渠道重新报批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