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畜禽养殖承诺书 xx区畜牧兽医局: 本养殖场在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时,经贵单位工作人员宣传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农业部202223年第7号令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方法,本人晓了兴办养殖场所应具备的动物防疫条件,明白了自己应承担法律责任和履行的法律义务,为保证畜产品质量平安,现承诺如下: 1、保证投入生产使用的畜禽来自非疫区并经过检疫,并有检疫合格证明备查,每批畜禽入场前提前24小时报检。 2、保证养殖过程按照畜牧法及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建立畜禽养殖档案,认真开展(积极接受畜牧部门)强制免疫,保证畜禽出栏(离开饲养地)向当地的畜牧兽医部门报检。 3、保证在饲养过程中不使用瘦肉精等国家明令禁止
2、的添加药物,不销售含瘦肉精等畜禽及产品,不添加非物质添加剂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不直接将兽用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和饮用水中或直接饲喂动物,不使用未取得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平安卫生合格证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如肉骨粉、血粉、乳清粉等)。 4、发生畜禽死亡及时上报,保证养殖过程的病死畜禽不出售,不随意扔弃,严格按照畜牧部门要求进行燃烧、深埋等无害化处理。 5、在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按规定自觉坚持依法养殖经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假设违反上述承诺,我自愿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相应处分。假设因自己生产有毒有害畜禽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或因免疫工作不到位,或因免疫失败造成疫情传播流行致使畜禽大批死亡,自己愿意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 法定代表人(养殖户)(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