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DB4101/T10-2019水文化遗产认定及价值评价导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文化遗产认定及价值评价的术语和定义、评价原则、评价内容、评价及认定方法、评价及认定程序。本标准适用于物质水文化遗产的认定及价值评价。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2.1水文化水在人类社会的起源及文明的发展、用水技术以及用水的矛盾冲突、水旱灾害造成的影响、神话传说以及水祭祀仪式中产生的文化。2.2水文化遗产历史时期人类在对水的治理、开发、利用中所遗留下的文化遗存。包括工程和非工程两种类型。2.3工程类水文化遗产在人类采取人工措施控制、调节、治导、利用、管理和保护自然的水,以减轻或免除水旱灾害,并开发利用水资源
2、,适应人类生产,满足人类生活,改善生态和环境的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水利工程遗存。主要包括灌溉工程、防洪工程、给排水工程、运河工程等。2.4非工程类水文化遗产水利工程本体之外,与水利工程州关的水管理或水神崇拜而产生的、与水相关的文化建筑(庙、寺、坛、观、亭等)、文物(纪念物、镇水物等)、自然水景观(泉水、天然河湖等)、文献典籍等物质文化遗存。2.5历史价值由于某种重要的历史原因而建造,或发生过重要事件,或与真婴人物相关,记录了历史发展过程中所留下的痕迹,是历史的物证。2.6科学与技术价值作为人类的创造性和科学技术成果本身,或创造过程的实物见证,反映一定历史期的建造技术水平或科学技术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体现了水利工程规划、设计、结构、材料、建造、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区域特点。2.7社会价值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