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炭产业聚集区企业税收优惠奖励方案 第一条为鼓励煤炭企业入驻集聚区兴业开展,进一步加速园区经济建设措施,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煤炭产业集聚区新创办的年征税额3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前两年企业实践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县级留成局部按70%返还企业;后三年企业实践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县级留成局部按50%返还企业。 第三条煤炭产业集聚区新创办的年征税额2023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前两年企业实践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县级留成局部按80%返还企业;后三年企业实践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县级留成局部按60%返还企业。 第四条煤炭产业集聚区
2、新创办的年征税额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前两年企业实践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县级留成局部按90%返还企业;后三年企业实践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县级留成局部按70%返还企业。 第五条为鼓励开展总部经济,对设在我县的跨省、省内跨市跨县企业总部,总分支机构统一核算企业所得税应征税额,自迁入之日起五年内,前两年企业实践上缴交纳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局部全额返还企业;后三年企业实践上缴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局部按80%返还企业。 第六条煤炭产业集聚区新建的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能按方案完工投产的,按其工程银行借款利钱额赐与2023%的贴息;对省级和国家级重点工程,按其工程银行借款利钱额(扣除省和国家的贴息)赐与15%的贴息,贴息期限二年。 第七条对入园企业认定由财务局部牵头组织审核后,报县县政府主管指导核定。 第八条本方法由县财务局部负责分析。 第九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