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实施方法 年月日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保障和标准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依法有效地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职权,促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的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等方面带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事项,或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群众普遍关心、与人民群
2、众根本利益相关、并急需解决的事项。 第三条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从本区实际出发,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严格依法办事。 第四条以下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的决议和决定: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以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本区国民经济、社会开展方案的局部变更方案; (三)区本级财政预算的调整方案; (四)区本级财政决算; (五)城景区的规划及座落于风景名胜区的村镇规划的编制和修改。 涉及XX县区性质、规模、开展方向和总体布局上的重大变更。 一级、二级保护区内所有新增建设
3、项目立项。 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的立项。 (六)对区人大代表实施逮捕、刑事审判或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七)撤销乡镇人大不适当的决定或区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八)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受理公民控告、申诉的重大案件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和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大代表依法质询所涉及的重大问题; (九)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和区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
4、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中长期规划的制订、修改和有关经济建设、社会开展中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部署; (二)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执行情况; (三)区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情况; (四)区本级超预算收入和预算外资金的收入、使用、管理情况;区本级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及住房公积金等各项专项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 (五)旅游、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播送电视等公共事业改革和开展的中长期规划和重大部署。 贯彻人口与方案生育、环境与资源保护等根本国策方面的重大措施。 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事(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
5、)项。 重要历史文物古迹的保护情况。 (六)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年度方案外的重大建设项目及其它重点建设的立项及实施情况;对经济开展、环境与资源保护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立项、XX县区重大的根底设施、人文景观等建设方案; (七)用财政资金投资项目其投资追加额超过预算万元以上的方案; (八)国有资产的处置、变更、变卖总额超过万元以上的方案; (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利用方案以及XX县区规划的执行情况; (十)协议出让土地,出让价低于基准价(无基准价的低于评估价)价差总额万元以上的方案; (十一)主要水系、水库的综合治理和森林资源的利用、管理以及保护方面的重大情况; (十二)重大突发事件、疫情
6、和重大自然灾害的损失及处理情况; (十三)上报省、市物价部门审批前的门票价风格整方案; (十四)行政区划变更和政府机构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的方案;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定编及人员录用方案; (十五)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渎职和违法违纪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和处理意见; (十六)执法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落实情况; (十七)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司法、监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 (十八)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而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事项; (十九)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报告或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
7、项; (二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报告区人大常委会的和区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或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提请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以议案或报告的形式提出,并按以下时限和程序进行: (一)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直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由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对本方法第四条所列重大事项,区人大常委会应当自收到该议案或报告之日起二个月内进行审议;
8、(五)本方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每年至少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 (六)本方法第四条第五项、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重大事项,要在调整方案报批前十五天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七)本方法第五条第十项,要在办理审批手续十五天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八)本方法第五条第十二项规定的重大事项,要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九)对本方法所列重大事项的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在收到有关报告后,主任会议应当在十天内决定是否提交最近召开的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并在主任会议后五天内答复提交报告的机关; (十)对本方法所列重大事项的议案,急需审议的,由提请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
9、会议前十天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区人大常委会自收到议案和建议、报告之日起一般应在二个月内作出决议、决定; (十一)区人大常委会已经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提请机关需作重要变更,应提前一个月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说明主要变更的理由,经主任会议初审后,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变更局部进行审议决定。 第七条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分别由主任、区长、院长、检察长签署;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由提案人联合签名。 第八条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议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关于重大事项的根本情况; (二
10、)与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三)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及其可行性分析说明; (四)重大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等资料; 第九条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重大事项报告的受理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有关副主任审阅; (二)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有关副主任按有关程序审批后,印发区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 (三)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有关副主任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由主任会议决定将有关重大事项报告退回提请单位进一步论证或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报告而作出的相应决议、决定,以文件形式交由有关机关执行。 未作决议、决定的
11、,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委会闭会后七日内,将审议意见、建议以审议意见函的形式转送提请机关办理,提请机关应当及时报告办理情况。 第十条区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必须执行,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执行情况。 因特殊情况无法执行或难以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成的,应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拒不执行,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或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有关国家机关对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意见、建议有异议的,应及时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依照本方法应当由区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有关国家机关越权擅自作出决定的,区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撤销其决定。 第十二条凡重大事项应报未报或不按时报告的,区人大常委会应及时督办,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那么视其情节依法进行质询。假设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那么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区人大常委会对审议的重大事项,认为需要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本方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方法自实施之日起原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一府两院重大事项的申报制度废止。 附:重大事项目录 第8页 共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