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DB63/T17232018石棉尾矿污染控制技术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石棉尾矿运输、贮存、处置和利用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及环境监管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青海省石棉干法重力分选尾矿在环境无害化、运输、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管理以及与石棉尾矿有关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清洁生产审核。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556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
2、GBZ159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T192.5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5部分:石棉纤维浓度H叮2025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石棉尾矿以蛇纹石矿为原料采选温石棉过程中,矿石经选别后剩余的固体废料。石棉干法分选工艺产生的尾矿,包括含石棉粉尘和重质尾石。3.2含石棉粉尘指石棉干法重力分选工艺在石棉矿石破碎、石棉分选等过程中除尘设施产生的粉尘。3.3重质尾石指利用石棉干法重力分选工艺在石棉分选过程产生的重组分残余物。3.4剥离士1DB63/T1723-20187.8本标准实施前已存在的石棉尾矿填埋处置场所,应采取具备抵御12级大
3、风能力的表面硬化、固定等覆盖措施。应定期检查完整性,及时修补破损处,确保防尘效果。若需要封场时,按照7.3条执行。8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要求8.1在满足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可利用石棉尾矿生产下列产品:一一炼铁原料(铁精粉);一一高温烧结建筑材料:一一水泥生料:一一硅、镁化合物产品。8.2用石棉尾矿生产炼铁原料(铁精矿),须采用重力分选与磁选结合的生产工艺。8.3利用石棉尾矿生产在8.1条中所列各项产品中,石棉不作为产品中有害物质进行控制。9质量保证9.1企业应按照GBZ159和GBZ/T192.5规定的方法对空气中石棉纤维浓度进行测定,频率应不少于每3个月一次,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9.2企业应建立石棉尾矿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的管理台账,由专人管理,防止遗失,保存期限至少为5年。石棉尾矿填埋处置的台账应包括填埋操作工况(含石棉粉尘、重质尾石填埋量)和气象信息(包括风速、风向等)等。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