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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努力实现法院公文处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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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努力实现法院公文处理的标准化、制度化、科学化 篇一:公文处理的标准化、制度化、科学化 ;公文处理工作要到达优质、及时、高效、平安、可靠,就需认真研究探索公文处理行为和过程的规律,使之有统一的标准和行为标准,还需建立并完善必要的制度,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要用科学的思想来指导公文处理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以提高其效率。 一、公文处理的标准化公文处理各个工作环节都有标准的内容和处理程序,公文撰拟的每个数据工程及其所在的位置都不能差之分毫,收文发文处理的整个程序的根本环节不能任意削减或削弱;各个环节的排列次序不能任意地颠倒和打乱;整个公文处理系统目标的实现可根据具体的组织需求或文件效用而合并、删繁就简、随

2、机制宜。公文处理关键要改善效劳,提高效率。公文的撰制。办理和管理也像企业生产管理活动一样,工作程序的标准标准是全面质量管理的根本内容,每个程序都应有了一定的标准,这样工作才能井井有条,才能便于操作便于检查,才能发挥整体系统的功能作用。 二、公文处理的制度化公文处理的制度化是这项活动内在客观规律的反映。公文处理制度是指与公文处理活动有关的,各类工作人员必须共同遵守准那么、法规、规章、标准等规定性的文件。公文处理无论是公文的撰制、办理还是管理,都对制度具有广泛的依赖性。各种组织各类人员共同参与此项活动,既分工又协作就需建立高度稳定的秩序,依靠制度为管理工具,使责任权利清楚。在具体的公文处理实践中,

3、人们逐步地摸索出了一些有效的方法,建立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随着公文处理实践活动的不断开展变化,顺应着新的情况和需要,一些制度本身也在不断被人们改进和完善。比方说在公文的形成。处理条件、传递。保管、组织管理等环节中的拟办和批办制度、催办制度、审核制度、立卷制度、归档制度等。审核制度就根据新的形势的开展要求强调三级审核制度。一是部门领导审核;二是专职秘书审核;三是签发领导审核,以到达层层把关的目的。此外,公文处理的制度应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可操作性和相对稳定性,以防止沟通的障碍和不必要的转换加工环节,各体系之间的差异应不超过客观所必需的限度之外。像现在党、政两大系统所遵循的条例和新方法就注意了具体

4、标准制度的相同或相近。具有可操作性是说制度必须精细具体,要分解工作流程,并予以清晰的指导和界定,使人们能一望可知,以便照章行事。制度的稳定性要强,制定时要深入调查,细化分析,使之对客观情况的变化具有一定的适应性。同时,自身又要有随形势不断更新的良好根底。制度建立后,关键的问题在实施和监督,而监督的措施必须具有力度。例如实行公文处理情况通报制度、不合格公文退办制度、依法处理违反公文处理制度的行为等等。 三、公文处理的科学化公文处理是一个动态的、环节众多的、相互影响的工作过程,最终公文的效用和质量是众人共同努力的成果。没有科学的理念指引、没有科学的管理和培训,没有科学化的安排和协作分工,没有科学的

5、制度建立和实施,要做到公文处理的高效率、高质量是不可能的,公文处理的标准化和制度化,也是很难真正实现的。 篇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公文处理方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人民法院公文处理方法的通知 (年月日法发()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人民法院公文处理方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施行。施行中有何情况和意见,请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收集整理报告我院。附:人民法院公文主题词表 人民法院公文处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的公文处理工作,使之标准化、制度化、科学化,以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制定本方法。

6、第二条人民法院的公文(包括电报,不含诉讼文书),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和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标准体式的公务文书,是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律,发布司法解释,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并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法院办公厅(室)应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文秘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正派,具备法律和文秘等专业知识。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准确、及时,保守国家秘密。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六条人民法院公文的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

7、适用于授予司法警察警衔、奖励有关人员。 二、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三、报告 适用于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四、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 五、规定 适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制订带有标准性的措施。 六、公告通告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 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七、通知 适用于发布规章,转发公文,要求下级法院办理和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八、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8、 九、批复 批复包括司法解释批复、司法行政批复及其他批复。 司法解释批复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答复高级人民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 司法行政批复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设立、变更、撤销地方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批准设立、变更、撤销人民法庭等。 其他批复适用于上级法院答复下级法院除司法解释批复、司法行政批复以外的请示事项。 十、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或批准。 十一、函 适用于法院之间或法院同其他机关商洽工作,询问或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请求批准等。 十二、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精神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发布的主要形式及适用范围 第七条人民法院发布公文的

9、主要形式及适用范围如下: 一、人民法院文件主要用于传达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或重要工作部署,发布重要的决定、通知等。 二、人民法院主要用于人事任免、重要会议及其他事项的通知、除司法解释以外的批复和命令、议案、请示、报告、通报、函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用于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司法解释。 四、人民法院办公厅(室)文件主要用于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的办公厅(室)根据院领导授权,传达或代本法院发布某些事项,发布该办公厅(室)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五、人民法院各部门行文,一般使用本法院信笺版头。 第四章公文格式 第八条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字号

10、、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时间、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单位和时间等局部组成。 一、发文机关应写全称或标准化简称。人民法院与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联合发文,人民法院一般应排列在前。 二、秘密公文应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和秘密标识“及保密期限。绝密、机密公文还应标明份数序号。 三、紧急公文应分别标明“特急、“急,紧急电报应分别标明“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发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上报的公文,应当在首页注明签发人姓名。 六、公文标题一般应标明发文机关、公文的主要内容和公文种类。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和转发公文加书

11、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会议通过的公文,应在标题之下,正文之前注明会议名称和通过日期。 八、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用抄送形式,但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 九、公文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之后、成文时间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标题。 十、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非法规性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联合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十一、成文时间以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二、公文应标注主题词。 十三、公文应在末页下方标明印发单位、时间。 十四、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

12、惯书写、排版。在民族自治地方,可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第九条公文纸一般为十六开型(长毫米、宽年毫米)。有条件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国际标准型(长毫米、宽毫米)。张贴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公文应左侧装订。 第五章行文规那么 第十条各级人民法院的行文关系,应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办公厅(室)可以对下级人民法院和其他机关行文。人民法院其他各部门可在自己的权限内互相行文,可以与其他机关的业务对口部门行文,但不得直接对上、下级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行文。上、下级人民法院的对口部门可以互相行文。 第十二条向下级人民法院的重要行文,应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13、必要时也可抄送有关机关。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法院不得越级请示,但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时,应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人民法院。“请示应一文一事。 第十四条“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六章公文办理 第十五条公文办理分收文和发文。收文办理一般包括传递、签收、登记、分发、拟办、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发文办理一般包括拟稿、审核、签发、缮印、校对、用印、登记、分发、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第十六条需要办理的公文,办公厅(室)应根据公文内容和性质,提出拟办意见呈送院领导批示,或直接交有关业务部门办理。紧急公文,应提出办理期限。 第十七条需要办理的公文,承办单位应当抓紧办理,不得延误

14、、推诿。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迅速退回交办的办公厅(室)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经院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办公厅(室)要负责催办、查办,及时了解办理情况并向院领导报告。对下发的重要公文,应当及时了解和反响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精练,书写工整、标点准确。 三、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先引标题,报引发文字号。日期应根据公文内容写明具体的年、月、日,年份应写全称。 四、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 (一),第三层为“、, 第四层为“()。 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六、公文中使用简称,第一次应写明全称,并在括号内注明简称。 第二十条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局部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和法律原本使用汉字的法条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五位以上数字,尾数零多的,可以万、亿为单位;一个用阿拉伯数码书写的多位数不能移行。在同一公文中,数字的使用应前后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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