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3/451-2007前言为适应青海省城镇建设发展的需要,针对青海省内原有燃煤锅炉改造为燃气锅炉,和新建燃气锅炉的发展趋势,本着确保安全、经济、运行维护方便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本规程包括锅炉房的位置、锅炉房的防火间距、燃料管道设置、建筑结构、电气与通风、消防设施等。本规程由青海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本规程负责起草单位:青海省公安厅消防局。本规程主要起草人:陈兴发、崔春起、星旭东、郭宏晓、李芳、高琳、韩玉平、李占新。本规程由青海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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