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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管理直排污费资金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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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管理直排污费资金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标准排污费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提高排污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财政部、环保总局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方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方法,结合xx州直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排污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照预算资金管理方法,坚持“量入为出和专款专用的原那么。 第三条排污费资金的收缴、使用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各级财政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进行严格管

2、理,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章排污费资金的收缴管理 第四条排污费按月或按季收缴。依据相关规定。油田勘探开发单位排污费和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污费,由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和收缴。中央、自治区重点企业排污费由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委托地、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缴。州本级环保部门直接征收排污费由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收缴。其他排污费由县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和收缴。兵团排污费按兵团环保工作范围(新环办发(xx)69号)规定的征收范围进行核定和收缴。 第五条排污者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无异议的,由负责核定其排污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3、部门确定该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予以公告。如有异议可依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在七日内提出复核申请,如果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排污者应领先按照复核的污染物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条排污费数额确定后,由负责执收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费通知单,作为排污者缴纳排污费的依据。“排污费缴费通知单由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规定统一印制。 第七条排污者在接到“排污费缴费通知单7日内,填写自治区财政部门监制的“缴款书到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缴款书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

4、财政部门领购。 第八条对于未设银行账户的排污者以现金方式缴纳的排污费,由执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填写“缴款书,于当日将收取的排污费缴至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 第九条商业银行在收到排污费的当日将排污费资金缴入国库,由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按比例将排污费划转各级国库。 (一)油田勘探开发单位排污费和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排污费的2023%作为中央预算收入缴入中央国库;90%缴入自治区级国库,作为自治区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 (二)中央、自治区重点企业排污费的2023%作为中央预算收入缴入中央国库;40%缴入自治区级国库,作为自

5、治区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50%缴入州级国库,作为州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 (三)州本级环保部门直接征收排污染费的企业,排污费按照中央预算2023%、州级预算80%XX县区市级预算2023%的分成比例进行划转。其中:中央预算2023%、州级预算80%的局部由州财政统一汇缴,州国库按中央预算11.11%、州级预算88.89%的固定比例对州财政汇缴资金进行化解,作为中央和州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县市预算2023%的局部由州财政局通过专户汇入县市级国库,作为县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 (四)其他排污费的2023%作为中央预算收入缴入中央国库;20%缴入州级国库,作为州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

6、70%缴入县市级国库,作为县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 (五)排污费不参与财政体制上解总额分成。 第十条收缴排污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缴款书回联,认真核对排污费缴库数额,及时与国库对帐,并建立排污收费管理台帐,将“缴款书回联与对应的“排污费缴费通知单的存根一并立卷归档。 第三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设立环境保护资金专户,用于核算预算安排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排污费收入入库后,除部门预算已列支环境保护业务经费外,年末全额转入环境保护资金专户,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均由该专户支付,专户资金可滚动使用。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业务经费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所需业务经费由财

7、政部门依据工作需要给予保障。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为以下污染防治工程的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工程。包括技术和工艺符合环境保护及其他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防治工程;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工程。主要用于跨流域、跨县市的污染治理及清洁生产工程;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工程。主要用于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和污染防治根底性工作,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 (四)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工程。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环境卫生、绿化、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工程以及与防治无关的其他工程。 第十四

8、条由于自治区实行“算账到县、重大政策落实到县的财政体制,今后州本级财政只承担应由本级环保部门承担的工作经费。 州本级形成的排污费收入不再实行由州环境监察支队列收列支的方法。从202223年起,环境监察支队只做收入预算,专项环境保护业务经费由州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列入环保单位部门预算,安排给企业的污染治理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年末由财政代编决算。 第十五条州(县市)环保局、财政局每年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宏观政策和污染防治工作重点,确定下一年度州(县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制定下发州(县市)级环保资金申报指南,并通过xx州环保网及政府网站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申请使用州(县市)级环境保护

9、专项资金的工程,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及要求进行申请: (一)污染防治工程必须符合州(县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 (二)对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实施的污染防治,按照根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申请州(县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污染防治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同级开展方案部门按根本建设管理程序予以审查批复。 (三)申请资金材料分正文和附件两局部,正文为申请资金的正式文件,附件按公布的申报指南要求编制。申请使用贷款贴息的单位,还应当提供经办银行出具的专项贷款合同和利息结算清单。 第十七条州(县市)环保局、财政局应于每年年初组织专家对批复的州(县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工程进行审查,确定工程后,由州(县市

10、)财政局、环保局联合拟文下发企业及有关单位,并由州(县市)财政将资金按国库直接支付程序拨付至企业或相关单位。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财政部门、环境保护、开展方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及其他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按时完成。工程完成后,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时验收。 第十九条县市财政局、环保局,应当在每季度后2023日内,将本级负责的排污费征收情况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州财政局、环保局。 第四章排污费收入退库的处理 第二十条排污费收入退库的范围 (一)由于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过失需要退库的。 (二)按规

11、定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需要退库的。 第二十一条排污费收入退库的程序 符合排污费收入退库范围需要办理退库的,由排污者提供原始缴费凭证,向执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退库申请,执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州环保局审查汇总报至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核定后送财政部驻新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由其按有关规定核准后,开具“收入退还书送国库部门,国库部门负责按规定的比例,分别从中央和自治区级、州级、县市级国库库款的相应排污费预算科目中退付。 第五章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的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排污费收缴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的

12、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应收尽收。对擅自设立排污收费工程、改变收费范围的,对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排污费的,对应收末收或者少收排污费等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同级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分的暂行规定予以处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排污者未按期、足额缴纳排污费的,由银行直接从其账户划拨,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排污者拒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和滞纳金的,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十四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确保专款专用,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逾期不改的,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六章附那么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将收到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纳入一般预算收入科目中“2023302排污费收入核算;对纳入预算支出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应纳入一般预算支出科目中“21202332023排污费支出核算。 工程承担单位对申请取得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财务、会计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方法由州财政局会同州环保局负责解释。此前与本方法不一致的规定一律以本方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方法自2022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8页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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