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殊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加强对特殊作业的平安管理,特制定本制度。2、范围:适用于公司内所有特殊作业的平安管理。3、责任者:生产部、平安科、办公室、特殊作业人员。4、程序4.1 本制度适用以下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平安管理:4.1.1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4.1.2锅炉和压力容器操作作业;4.1.3起重机械作业;.1.4金属焊接(含气割)作业;4.1.5企业内机动车驾驶作业;4.1.6制冷作业;4.1.7液化气充装作业。4.2公司办公室主管本企业特种作业的劳动平安培训、取证、复审工作的组织和联系,质量由平安环保处负责监督协助工作。4.3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与本工种作业相应的身体条件
2、和相应的文化程度,并且经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其委托单位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操作证),方可独立作业。4.4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统一印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4.5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由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其委托单位撤消其“操作证,不得继续独立从事特种作业。4.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操作证规定的本种作业范围内,并随身携带“操作证,接受劳动保护监察人员的监督检查。4.7 对违章作业和造成事故者,平安部门根据情节有权对其进行扣证处理,并记入“操作证内;对情节严重者,由发证部门撤消“操作证,并追究责任。4.8 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准随便调离,如需要调离,必须经企业主管厂长同意。4.9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时如涉及需办理相关许可证的作业,那么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的作业许可证前方可进行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