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市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那么。 一、追究范围 本局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追究责任: 玩忽职守,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擅用、滥用职权的; 徇私舞弊、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索贿)的; 违反政策和制度,成心或过失超越权限,适用政策和制度规定错误的; 在执行公务中,处理问题认定事实不清,手续不全,证据缺乏而做出错误决定的; 由于责任心不强,不认真履行职责,领导指导管理不力或工作不到位而造成工作失(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误或出现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对群众来信、来电、来访不履行首问责任制,推拖不管或敷衍塞责,延误信访
2、办理,有意泄漏举报单位或举报人使其遭受打击报复的; 违反效劳承诺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和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通风报信、泄露案情的; 有损于政策和制度的严肃性,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弄虚作假,隐瞒、歪曲事实,涂改、隐匿、销毁有关证据的; 其它违反政策规定,造成工作过错、失职、渎职应当追究的。 二、追究方法 情节轻微的,经局领导班子研究,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情节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经局领导班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州监察局,由监察局对责任人进行处分。 过错、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对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工作过错、失职、渎职责任人对处理决定
3、不服的,可依据有关规定向处理机关申请复查,复查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三、处理意见 工作过错、失职、渎职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可酌情给予责任人诫免谈话、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工作过错、失职、渎职后果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规定,对责任人酌情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 工作过错、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对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对工作过错、失职、渎职人有明显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办理。 工作过错、失职、渎职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过错、失职、渎职责任人主动成认并纠正错误的,可以减轻处理;坚持错误不改或者阻碍对其错误进行调查追究的,应当从重处理。 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