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图书馆法治建设互动机制研究 。“软法的创立,表达了社会内生标准对于国家治理的正向作用,并成为图书馆法治建设中的新变量。在图书馆法治体系现代化进程中,“软法基于其协商民主价值,可以发挥重要作用。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公共图书馆效劳标准的文本分析,可以对“软法与“硬法在图书馆法治建设中的运行机制作出考察;而通过对“软法与“硬法进行的swot分析,可以发现两者存在“耦合效应。在未来语境下,应该遵循公共文化领域立法的一般规律,实现“软法与“硬法在图书馆法治建设中的共生与共存,即促成“图书馆软法与“图书馆硬法之间的有机转化和良性共存。 关键词:“软法;“硬法;图书馆法治;共生而治 法者,治之端
2、也1。法治作为社会调控的依据,兼具理论与实践维度的双重意义。从理论层面来讲,法治作为一种价值取向,应渗透至社会的各个方面,自然也就涵盖了图书馆领域。从实践层面而言,法治作为一种调控工具,对社会各个行业都应具备启迪作用,进而促成行业运转的标准化、可控化。作为具有悠久历史沿革的图书馆业,自然也需要配备法治思维,进而应对多变的社会生态结构。事实上,随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推进,在图书馆领域,一场“图书馆法治现代化运动也应运而生。其中,用法治来引领图书馆领域的未来开展,已成为图书馆学者和实务工作者所不谋而合的共识。2023年,在当时尚未有全国性图书馆立法的情形下,国家科学技术部就先行制定了公共图书馆效劳标
3、准(gb/t28220-2023)(以下简称标准),为图书馆领域提供了最为根底的秩序供给。2023年,在众多图书馆学人的联手努力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以下简称图书馆法)得以问世,并在2023年1月1日正式生效。在实践中,这两部标准性文件为图书馆工作的正常运转奠定了根底。但在学界,迄今尚未有学者对这两部标准文件中的资源要素进行系统性解构,这实那么为一种缺憾。本文欲以标准和图书馆法为标准化样本,对图书馆立法中的法治资源类型及其合作机制进行解读,以期实现优化图书馆立法质量、完善图书馆法治体系之目的。 一、何为法治资源类型中的“软法 不管是研究图书馆法治体系,亦或是研究其他领域的立法机制,首
4、先都需要理解一个母体概念:何为法治资源类型。按照该概念创设者美国法学家波斯纳的解释,所谓法治资源类型,即为法律的不同形态和种类。在此概念创立后,围绕着该概念的内涵,不同的法学家建构了不同的解构模式。但毫无疑问,“软法和“硬法的分类是当代最有影响力的一种解读路径。所谓“硬法,即以国家暴力机关的国家强制力为保障手段的法律形态,人们一旦违反“硬法,暴力机关就会采取行动,确保“硬法的可执行性。虽然形式意义上的“硬法直至20世纪70年代才随同“软法一道问世,但实质意义上的“硬法却源远流长。进入21世纪后,随着社会的开展,“硬法的固有缺陷也被暴露无疑,例如,“硬法的制定需要遵循严苛的程序,因而周期较长,且
5、立法本钱较高。另外,“硬法所特有的滞后性导致其难以在第一时间内对新兴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法律空白就是对这种情形的真实写照。这一系列现象,被法学家和社会学家们生动地称为“硬法失范。所谓“失范,即指治理手段和治理目标之间的非均衡性。随着“硬法失范现象的不断蔓延,法学家们意识到,必须要对传统的法律概念进行修正。在此种背景下,“软法理念应运而生,即“在全球范围内,法学家们对软法的关注源于法律社会化运动的蓬勃开展,在这股声势蓬勃的现代法律思潮中,矛头直指传统的硬法,并对国家立法中心主义模式作出批判2。“软法概念最早凸显于20世纪中期的国际法领域,该概念一经创设,就释放出强大的话语影响力,它不但颠覆了旧的
6、法律范式,同时也与“硬法一道构成了法治资源类型中的核心概念。“软法之“软,并非在于其对社会生活不具备调控能力,而是指它在对社会场域进行调整时,主要依靠组织强制、内心强制等柔性方式来保障其效力的实现。与国际社会对“软法的研究热潮相比,国内学者对“软法的认知颇具后知后觉意味。20世纪90年代,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推进,公共治理也步入了瓶颈期。旧式的公共治理途径难以应对具有高度流动性和多变性的复杂社会,因此,本着“不破不立的原那么,学者们开始将国外的“软法之治理论引入其中,借以革新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从而树立“软硬混治的公域治理格局。在我国,“软法是与公域法治捆绑在一起的,从一开始,“软法治理就直指关
7、系民生的关键性场域,并以提升政府对这些场域的治理绩效为核心目的。尤其是在公共文化领域,软法的自主、平等价值更容易被凸显,从而成为一种具有较高效益的治理方式。通过“软法的介入,能够实现以柔克刚,切实改善文化领域的法律滞后与法律僵硬现象,促成“文化法治目标的实现。 二、图书馆法治建设中的标准供给:种类、形态和运行机理 作为公共文化领域中的重要机构,图书馆既是向公民提供文化效劳的场所,也是提升公民科学文化素养的平台。文化建设蓝皮书:中国文化开展报告(2023)指出,图书馆已经超越影院和体育馆,成为最受国民欢迎的公共文化设施。然而,长期以来,与影视、体育等其他文化领域相比,图书馆领域的立法体系不够完善
8、,有法学家甚至认为图书馆领域是一处被法治所遗忘的角落。2023年之前,“在图书馆管理方面,我国尚未制定全国性的立法3。2023年,虽然图书馆法生效,但如何将图书馆法中的规定一一落到实处,并与先前所制定的局部标准性文件进行有效对接,就成为亟需解决的难题。在此,笔者欲用系统论的方法来对图书馆法治体系的标准种类、形态以及它们各自的运行机制作出解读,从而形成对现有图书馆立法技术与立法理念的完整认知。 (一)“软法与“硬法:图书馆法治体系中的根本渊源。在图书馆法治体系中,事实上存在着两大核心渊源:“图书馆软法与“图书馆硬法。需要说明的是,“图书馆软法这一概念系笔者的创设,在此,这一概念用以表达“软法理念
9、在图书馆领域中的表达。从外在特征上来说,“图书馆软法并非不具有强制力,而只是不具备严格意义上的国家强制力,即廉睿:“软法与“硬法在图书馆法治建设中的互动机制研究“图书馆软法的运行,并不依赖暴力机关,而主要依靠个人的内心强制和一定程度的组织强制。在“图书馆软法体系中,主要涵盖了以下两个层级的标准:第一,行业标准和行业标准。由于长期以来图书馆领域存在着“硬法供给缺乏,而为了确保图书馆管理和效劳的正常开展,客观上又需要一定的标准予以调节。因此,具有社会自治属性的行业标准和行业标准就充当了这一角色。以标准为例,它的本质其实就是一部“软法,这主要表现在:首先,它的制定主体并非立法法所授权的立法主体,而是
10、由文化部和科技部进行倡导,上海图书馆、浙江图书馆和长春图书馆联合拟定。其次,它只是为全国的各类图书馆提供一个参考性标准,而并非强制性标准,与此相一致,在该标准中,也未见到任何有关否认性后果的规定。由此可见,标准的出台,在于为我国公共图书馆效劳提供标准性指引,它只具有倡导性作用,而并不要求各级图书馆强制执行。第二,“硬法中的倡导性内容和宣示性条款。其法律结构为“硬法嵌套“软法,通过“硬法和“软法的交替使用,使得整部法律标准刚柔并济,既能确保执行力,也便于为公众所接受。显然,图书馆法所采用的正是这种立法结构,根据笔者的统计,在图书馆法共计55项条文中,明确规定惩罚性后果的有6条,间接规定惩罚性后果
11、的有4条,共计2023条,这2023个法律条文即构成了图书馆法中的“硬法性内容,其余45条均属于倡导性内容和宣示性内容,应归属于“软法序列。“图书馆硬法那么是一种具有强制性效力的标准类型,它具有完整的法律三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其中,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最为主要,一旦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那么必须承担相应后果。在使用过程中,“图书馆硬法既可以用来给图书馆工作人员赋权,也可以用来对图书馆工作人员控权。以图书馆法第44条第二款为例,这即为一条赋权性“硬法标准,在该条文中,明确指出:“对破坏公共图书馆文献信息、设施设备,或者扰乱公共图书馆秩序的,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
12、劝阻、制止无效的,公共图书馆可以停止为其提供效劳。该条文的行为模式是读者实施的破坏文献设备及扰乱图书馆秩序的行为,法律后果那么是图书馆可以停止为其提供效劳。在实践中,正是这条“硬法条款的存在,使得图书馆拒绝为某些特定人员提供阅读效劳的行为有了硬性依据,对于实施不良行为的读者也起到了震慑、警示作用。而在图书馆法第49条中,那么将“硬法的控权模式运用得淋漓尽致,“公共图书馆从事或者允许其他组织、个人在馆内从事危害国家平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该条文中,通过列举式方
13、法对图书馆的不当行为进行了界定,并规定了极其严苛的后果。由此可见,在图书馆法治体系中,“硬法的模式也并非单一,有赋权性“硬法标准,同时也存在着控权性“硬法标准,两者共同构成了“图书馆硬法形态,见图1。 (二)“图书馆软法与“图书馆硬法的运行机理。在我国当前的图书馆法治体系中,“图书馆软法与“图书馆硬法并存的格局已经确立。通过两者的交替使用或者合力使用,能够确保图书馆管理的有序化和图书馆效劳的标准化。在实践层面,“图书馆软法和“图书馆硬法的运作机制又有差异。从运行环境上来看,“图书馆软法的有效运转,依赖于“隐形法律系统的社会认可度。而“图书馆硬法的生效与“隐形法律系统并无关联。“隐形法律系统,即
14、不以官方法(“国家法“硬法)之名义运行,却又在现实社会中充当“法的角色、发挥“法的成效的法律形态及由其所构成的法律运作体系4。尤其对于“图书馆软法中的行业规定与行业标准而言,由于其不以“国家名义运作,一旦丧失了图书馆联盟的认可,那么会失去应有的功能,在效力等级上也会与图书馆内部规定、内部政策持平。从生效过程来看,“图书馆软法假设要实现效力外溢,那么必须表达出充分的民主协商精神,只有建立在社会认同根底之上,才有可能进入预设空间,发挥其作为“软法的效力。与“图书馆软法的运行机制有差异,“图书馆硬法的生效逻辑那么是由上及下的,它先由国家立法机关来制定,进而通过官方力量强制推行到社会生活中。在效力落地
15、层面,“图书馆硬法采取的是硬性着陆,在“图书馆硬法中,往往直接规定了否认性后果,并以此作为对违法行为处分的依据。而在“图书馆软法中,更多使用的那么是自愿遵守、鼓励执行、精神倡导等柔性着陆手段。之所以要采取这种非强制手段,主要与“图书馆软法的效力位阶和价值旨趣有关。其一,局部“图书馆软法(例如标准)并不具备严格意义上的“国家法身份,因此,无法配备国家强制力。其二,作为文化领域的重要法律,“图书馆软法以倡导文明、效劳公益为重要价值追求,而并非一味要严控严打。因此,采用“软法的手段,更有利于达成预设目标。就整体而言,以“图书馆软法为代表的社会自生标准,将社会合意与治理绩效相统一,在社会所能承受的范围
16、内进行法治变革。从个体来看,“图书馆软法的存在,客观上修补了“图书馆硬法可能对原有社会关系的伤害,进而弥合“图书馆硬法所固有的滞后性。与此同时,“图书馆软法的介入,也与图书馆背后所隐藏的文化权利自主性相关。“进不进图书馆。进什么样的图书馆。社会力量能否兴建图书馆。社会力量兴建的图书馆能否向公众收费。诸如此类的问题,实际上都是涉及到公民文化权利的问题。由于“文化权利具有高度的自决性,由此导致对于他权利具有天然的防御性,权利主体不希望、也不允许其他任何的外来干预5。如果对于此类问题作出强制性规定的话,极易造成公民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图书馆的反感,反而无法表达法治的价值和意义。因此,在图书馆法治建设中,以“图书馆软法的形式来回应以上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