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检察院检察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制度 一、建立机关、家庭、社会防范监督网络,加强对检察干警社交、娱乐、生活圈的了解和关注,将监督管理延伸到八小时以外。 二、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干警家属及社会各界人士代表为检风监督员,加强对检察干警八小时内外的监督管理。 三、组织开展“遵纪守法模范户、“五好家庭等评比活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检察干警家属座谈会、联欢会,积极营造文明、健康、向上的家庭和社交气氛。 四、八小时以外,倡导检察干警: (一)努力加强政治理论、法律业务(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个人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以适应新时期检察工作的需要。 (二)大力加强思想政
2、治,特别是理想信念、公正执法、艰苦奋斗的自我教育,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断增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坚决性和自觉性。 (三)强化效劳意识,热情主动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四)慎重交友,不傍大款和随波逐流,不与有劣迹的社会闲杂人员来往。 (五)加强家庭美德建设,积极参与“五好文明家庭争创活动。 (六)积极参加各种健康文明的文体娱乐活动。 (七)发扬大无畏精神,见义勇为。 五、八小时内外,禁止检察干警: (一)参加“黄、赌、毒活动或充当保护伞; (二)横行霸道耍特权,无理取闹,欺压群众; (三)酗酒闹事出洋相,损害检察干警形象; (四)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对企业、私营业主、案发单位、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亲友吃、拿、卡、要,以案谋私; (五)借检察机关名义为个人办私事; (六)参加各种封建迷信和邪教非法活动。 (七)信谣、传谣。 六、凡违反上述所列禁止性行为之一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由于失教、失管、失察,发生禁止性行为后果严重的,视情况追究相关领导人责任。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