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易地调动到省直党政机关工作的干部住房管理暂行方法 XX省易地补充耕地管理暂行方法 豫国土资发202286号 第一条为标准全省易地补充耕地工作,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XX省实施土地管理法方法及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易地补充耕地,是指因建设工程占用耕地、耕地后备资源匮乏等原因,在本行政区域内无法实现年度耕地占补平衡目标的省辖市或县(市、区),采用经济补偿的方式,经依法调整,由在本行政区域内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有余的省辖市或县(市、区)承担补充耕地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省内各省辖市之间易地补充耕地的行为。 第四条各省辖市之间的易地
2、补充耕地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组织。 第五条本方法所称调出市,是指负有耕地占补平衡义务且需易地补充耕地的省辖市。 本方法所称调入市,是指有条件并愿意开垦耕地的省辖市。 第六条易地补充耕地应遵循以下原那么: (一)耕地占补平衡原那么。耕地占补平衡是占用耕地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因为申请易地补充耕地而发生责任转移。 (二)规划原那么。易地补充耕地工程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 (三)入库原那么。易地补充耕地工程为已入全省耕地占补平衡工程库和补充耕地储藏库的工程。 (四)对等原那么。易地补充的耕地数量与质量应与占用的耕地数量与质量相等。 第七条调出市应在报送
3、建设用地报件前2个月,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易地补充耕地的书面申请。主要内容包括:易地补充耕地的理由,拟易地补充耕地数量、质量、补充期限、耕地开垦费标准、资金来源等。第八条省国土资源厅接到调出市易地补充耕地的申请后,依据全省耕地占补平衡工程库和补充耕地储藏库情况,初步确定相应的调入市和补充耕地工程。 第九条易地补充耕地工程由调入市向省国土资源厅上报,并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同意。调出市在报送建设用地报件时按规定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调入市应配合调出市编制补充耕地方案。 第十条省国土资源厅应及时拨付给调入市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易地补充耕地。已储藏耕地的调入市,可从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合格的耕地储藏库中划出
4、耕地指标,实现耕地先补后占。暂无条件的调入市,应从年度耕地占补平衡工程库中选取工程与建设工程挂钩,按规定程序和期限组织实施;经验收合格后,由省国土资源厅确认调入市取得的耕地补偿指标。 第十一条涉及占用根本农田的,调出、调入市应按法定程序调整根本农田保护区规划。调出市应按易地补充耕地的指标数相应核减补充耕地任务、耕地保有量和根本农田数量;调入市应按易地补充耕地指标数相应增加补充耕地任务、耕地保有量和根本农田数量。 第十二条易地补充耕地的原所有权不变。经验收合格的易地补充耕地工程,应及时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并做到图、表、实地一致。 第十三条因易地补充耕地发生的农业税和农业征购任务按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省辖市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之间的易地补充耕地工作的管理,由省辖市参照本方法进行。 第十五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3页 共3页